原创 桂芳芳 陆彦君 桂律师婚姻说法
当父母因离婚而在法院相互攻击、因监护权而争论不休,乃至抢夺、藏匿子女时,孩子的权利也在父母的硝烟中严重受损。孩子被藏匿抢夺,该如何维权?
最近,我们承办了一起因藏匿、抢夺孩子而起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并最终成功取得法院签发的禁止令。本文以该案为背景,讨论在实践中藏匿、抢夺孩子的四种司法救济途径。
一、案件引入
(一)基本案情
Y先生和L女士于婚后生育一女,目前4周岁。2022年双方感情不合,L女士擅自将孩子带走。同年10月,双方签订《家庭承诺书》,明确分居期间由双方轮流抚养孩子,之后L女士搬回家中。
2023年5月,L女士再次将孩子带走,并拒绝提供孩子的住址和就学地址,也不配合Y先生探望孩子。Y先生先后寻求公安、妇联、教育委员会等机关单位的帮助均无果,并先后提起离婚诉讼、监护权诉讼,案件也都历经一审、二审,均无所获。
2024年,Y先生委托桂芳芳律师、阮新怡律师,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要求L女士立即停止藏匿孩子的行为。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实际妨害申请人探望子女的权利,构成藏匿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或藏匿。父母双方对其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
本案中孩子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人为导致父爱的缺席,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双方应均能始终站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妥善处理探望事宜。申请人应基于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的需要,善意行使探望权利,被申请人亦应尽力保障女儿与父亲相互探望、交往的权利。法院最终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藏匿子女的行为。
二、常见司法救济途径
孩子被藏匿、抢夺,父母通常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如下:
(一)人格权侵害禁令
01、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997条1、1101条2的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在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正在或即将遭受侵害,且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旨在提供一种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以更高效便捷的方式保护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救济途径在藏匿、抢夺孩子法律问题上的应用。
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一是存在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二是合法权益存在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迫性。
02、精选案例
案例一: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谢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谢某(女)婚后于2019年6月生育一女刘小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2021年10月21日晚上,刘某擅自将刚满两岁的刘小某带走藏匿,并拒绝谢某与孩子通话、视频、见面。谢某多次向社区、妇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求助,但刘某仍不听相关部门劝告并继续藏匿刘小某。谢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谢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向社区、妇联、派出所反映问题的材料等足以证明其监护权正在遭受侵害,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刘某立即停止对谢某监护权的侵害。
案例二:重庆渝中法院发出首份禁止抢夺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颜某某与罗某某于婚后生育双胞胎子女罗某甲(男)、罗某乙(女),并共同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某处房屋内。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某甲强行带离重庆住所并前往广西北海。颜某某先后采取报警、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等措施,但罗某某均拒绝将罗某甲送回。颜某某遂提起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某甲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法院裁判】
渝中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利。罗某某强行将未满两周岁的罗某甲带离原住所,导致其脱离母亲颜某某的监护,侵害了罗某甲的合法权益和颜某某的监护权,严重伤害了颜某某、罗某甲的亲子关系和母子感情,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遂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某甲送回原住所即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某处房屋,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二)家庭教育指导令
0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条3和2023年5月30日最高法、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8条4,家庭教育指导令在藏匿、抢夺孩子的场合中作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监护职责教育的手段。家庭教育指导令常作为诉讼中的辅助手段,但其强制执行措施和强制力不足,具体教育、指导模式仍需在实践中摸索和统一。
02、精选案例
案例1:上海高院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离婚时“抢孩子”“藏孩子”?
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卢女士与王先生结婚8年,育有一女小王。婚姻中,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2022年1月,卢女士发现家里门锁被王先生调换,于是在未告知王先生的情况下,将6岁的小王带回卢女士老家,并擅自将小王学籍转至老家,王先生多方寻找无法得知小王下落。同年9月,卢女士将小王带回上海,双方在小王新学校门口发生争执,在警方调解下,双方就探望事宜达成初步口头协议,但未能实际履行。2023年1月,王先生带四、五人,趁卢女士父亲带小王散步,强行围堵卢女士父亲并抢走小王,之后将小王藏匿于外地。卢女士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同样要求抚养女儿双方在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上发生分歧。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将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发育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尤其对于低龄儿童来讲,较长时间的分离将严重损害亲子关系。故在处理离婚纠纷之前,法官对卢女士和王先生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法庭教育,并制发了家庭教育令,同时责令王先生限期将小王带回上海。
案例2:广东高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谭某诉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谭某与潘某同居生育儿子潘小某。谭某起诉要求由其直接抚养潘小某。一审法院判决潘小某由谭某抚养,潘某享有探望权。二审期间,法院发现潘某藏匿潘小某并拒绝谭某探望。法院向潘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和调解,双方最终就潘小某的直接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判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禁止潘某转移藏匿儿子;潘某协助谭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潘某于本令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法院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当日,潘某即接受法院的“父母课堂”教育指导。法官对潘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和释法说理,并将亲子关系评估、子女抚养规划、具体探望方案三大内容与心理干预机制融合,由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促和。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
01、适用条件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前者限定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后者则无此限制;二是保护范围不同,前者旨在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后者除人身安全外还包括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权。
02、精选案例
案例1: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蔡某某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经多次强制执行未果。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某交给唐某某。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2023年5月,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唐某某未予准许,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蔡某某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蔡某某因此次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某抢走。为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蔡某某在父母离婚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江苏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之四:——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女儿小李(时年2岁)的抚养权。李某的父母将小李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张某探视、联系孩子。张某向法院提出李某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小李;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父母应于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小李送回原住所。裁定发出后,双方就小李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协议,张某得以顺利探视女儿小李。
(四)行为保全
01、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二条5,对于藏匿、抢夺孩子的行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且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供基本证据后,人民法院初步核实之后可以直接作出行为保全。然而在实践中,行为保全应用得较少,保护得力度和范围较为有限。
02、精选案例
案例1:湖北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子王小某,跟随母亲刘某在武汉生活。2023年刘某与丈夫王某协商离婚,期间双方因争夺王小某抚养权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同意在儿子王小某随其生活期间,不再阻拦刘某对王小某的探望,但此后王某将王小某带走抚养,并拒绝向刘某告知王小某的住处,也拒绝刘某对王小某的探望。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王小某归其抚养,同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禁止王某藏匿儿子王小某。
【法院裁判】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刘某离婚期间,擅自将儿子带走抚养,拒绝告知其住处,不允许刘某探望,王小某尚年幼,此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应予以禁止。鉴于王某拒不改正,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明确禁止王某藏匿儿子王小某。王小某尚且年幼,更需要母亲的抚慰,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更好落实另一方探望权角度考虑,法院最终判决王小某由母亲刘某抚养。
除了人格权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保全之外,还有一些辅助措施,比如《关爱未成年人提示》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强调,《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对于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也有许多法院在响应《意见》,发布《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三、“执行难”困境
以上措施,都是各地法院在现行条件下的试水,尚未形成普遍做法,类似诉求得到法院支持难度也较大,另外要面临的问题就是“执行难”。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可能会被罚款、拘留等,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执行标的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这也是大部分执行局以“缺乏强制执行内容”而拒绝强制执行的源头。
除此之外,法院也在探索更多元的惩戒方式。比如上海市高院曾表示,对于一方藏匿、抢夺孩子的行为,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也将拒绝探望的情形作为判断抚养权归属、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依据。
但是,家事案件的人身专属性也决定了实践中需要探索更温情、更人性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达到化解矛盾、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比如“探望监督人制度”7,就是指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如亲属或妇联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作为探望监督人,确保在父母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孩子能够与不共同居住的一方父母保持定期的联系,维护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联系。再比如,中山市两级法院先后创设了亲子关系评估制度、子女抚养规划制度和量身定制探望方案制度,制定《子女抚养探望问题须知》。同时,也探索在诉中推演判后探望流程,在诉讼中试行探望权8。
在面对藏匿、抢夺孩子的执行难题时,法律的刚性与执行的力度固然重要,但温情的化解同样不可或缺。通过科学的方案设计、耐心的沟通、细致的调解、以及对各方情感的深刻理解和换位思考,尝试消融矛盾,重建信任。
四、律师建议
有关研究表明,每年大约有八万个孩子被抢夺、藏匿。遭遇抢夺和藏匿,被剥夺的是一段亲子相处、共同成长的时光和权利,是骨肉分离的切肤之痛和思念。孩子被抢夺和藏匿,律师在此有如下建议:
1.关系重构:夫妻关系不和、家庭矛盾加剧,孩子就可能成为牺牲品。根本上而言,父母需要调整观念,尊重孩子。
2.收集证据:在遇到孩子被抢夺、藏匿的情况时,当事人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记录、目击者证言、监控视频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使用。
3.及时报警: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应当及时报警,这不仅能够留存对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证据,同时也能够让有权发布家庭教育令的机关了解相关情况,便于家庭教育令的及时发出。
4.司法救济:以合适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申请救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子女利益的裁定。
5.作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这类诉讼漫长且耗费心力,对当事人内心的承受力有相当大的挑战。
之前我们发布过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分析及救济一文,讨论藏匿、抢夺孩子法律问题的救济。
本文在前段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分析实践中的执行困境。两篇文章横跨我们办理相关案件的始末,对于其中的困难更深有体会。面对藏匿、抢夺孩子的事件,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每个家庭都应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港湾,而不是冲突和纠纷的战场。需要我们携手努力,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孩子的安全,用温情和理解化解家庭的矛盾,保护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天空。
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4.《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8条 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3)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二条 “当事人因下列情形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二)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当事人对自己的申请应当提供基本证据,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可以径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7.离婚后上演“夺子战争”,藏匿孩子者或将被上海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8.破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司法困境的“中山经验” 广东省中山市两级法院探索子女抚养探望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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