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般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一方向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书之外的财产,但由于双方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对于当事人一方就离婚协议之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
马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某路××号××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