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原、被告和原、被告的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出庭作证的证人等)在庭审结束后,都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表示对书记员记录的内容认可。如有异议,可在记录自己陈述的部分作补正,并在补正的地方再签名,这是诉讼的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开庭结束之后,当事人必须在庭审笔录中签字。庭审笔录是相当重要的法律文书,之所以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庭审笔录是当事人的观点和言辞最原始、最有效的记录。
在开庭的整个过程中,书记员会把法官、各方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发言的主要内容记录下来,对开庭的整个过程进行真实还原。庭审笔录一旦形成,会成为反应庭审的最原始、最有效的记录,只要经过了当事人阅读后的签字认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再反悔,而对庭审笔录中的发言承担后果和责任。
其次,庭审笔录是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
从开庭到最后的判决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的时间,法官在最后裁决时往往对之前开庭的情况印象已经模糊了。因此,法官判案的主要依据还是开庭时做出的庭审笔录所记录的情况。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中的陈述,都会被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能再举反证推翻庭审笔录中已陈述过的内容,同时,当事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一旦签字认可,便不能反悔,要自己承担自己说过话的责任。
最后,庭审笔录要记载的事项非常重要。
法庭笔录应记载事项非常全面和重要,一般会涉及以下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1)法官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对诉讼文书的送达和收受情况的核对;
(2)法官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告知;
(3)当事人对每一证据的名称、形式、内容描述及证明事项或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4)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5)当事人提出的每一申请及法官对该申请的裁定及其理由;
(6)证人、鉴定人的陈述及问答;
(7)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间的辩论意见,包括代理、辩护的意见;
(8)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9)每次庭审起止时间,参与人员的具体信息;
(10)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和回答;
(11)证人、鉴定人的身份情况;
(12)证据的种类、编号、形式、提交时间、提交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