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完了,即使胜诉了,也并不意味着法院判给自己的钱或物就到手了。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只是规定了双方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促使对方履行。很多当事人只重视审判阶段,对执行阶段的认识不清,对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结果造成官司赢了,但只是一纸空文,甚至个别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判决书失去强制执行力,官司白打了,甚是可惜。所以,当事人应充分重视执行阶段的工作,及时向原生效判决做出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申请执行的期限改为二年,不再区分申请人是公民还是法人,并且这两年的期限还适用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这两年的起算点为从判决书或是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如果规定是分阶段履行的,应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应从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执行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按50元至500元的标准交纳执行费,如果涉及财产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执行费用不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也不需要提前预交。这部分的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在执行完毕后,法院会直接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扣除应当支付的执行费用。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需携带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生效的判决书到原审法院专门负责执行的立案庭立案即可。值得提醒的是,这里的原审指第一审的法院,如果案件有二审的话,也是回到第一审的法院申请执行,二审法院是不负责执行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