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