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离的法定标准,顾名思义,就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判离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以下情形,就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分别是: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5项是一个布袋条款,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针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情节判决是否离婚。一般而言,第5项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一方当事人有性犯罪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
第二,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频繁婚外性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心灵伤害,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的;当然,这种婚外性行为,不但要求有身体的背叛,还一般要求有心理的背叛。
第三,一方当事人道德品质极端败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判决离婚。
此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得,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