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俗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男权主义的社会中,能否生育一直是头等大事,也是考量一个妻子好坏的重要标准。随着社会及人们观念的改变,主动不想生孩子,或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个权利不仅应该包括生育的权利,也应包括不想生育的权利。生育权是人格权中的基本权利。在婚姻中,妻子不生育的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也应兼顾丈夫想当父亲的愿望。那么,在双方就生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另一方提出离婚,该情形能否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呢,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对此给出了答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了两种情形,一种说的是妻子中止妊娠后,丈夫以侵犯其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另一种说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先是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判决离婚。从这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生育权纠纷将成为新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起初,该条立法的本意是针对农村妇女生育权的保护。农村人对于生育的观念,一直是多子多福。妇女往往被强行要求不停地生育子女。这不仅是对妇女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妇女人权的践踏。因此,法律赋予妻子可以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可以不受丈夫意志的影响。但如果法律不允许丈夫以此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将是严重伤害丈夫的生育权。因此,对于丈夫的生育权,法律保护的形式是给予他重新选择的机会。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所指的生育权纠纷是否包括一方不能生育而产生的纠纷,法条并未作明确规定。之后,最高法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谈到该条的适用情形,主要指向的还是生或不生的问题,并不能涵盖一方不能生育的情形。但实践中,确有法院在扩大适用该条规定,在配偶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会尽量去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离婚。
家庭中如果真的出现一方不愿意生育或不能生育的情形,我们认为作为丈夫(妻子),首先应该做到的是心平气和地与其沟通。特别是一方生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形,生病方往往忍受着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折磨,正需要另一方的关心和爱护。如果另一方不但不理解,还以生育权纠纷为由起诉离婚的话,将给有病的人情绪和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往往是一辈子的,难以抚平,因此起诉方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