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在含义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家庭暴力的持续和经常性,是区别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的实质要件。
3、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且未对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则不构成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的特点:
1)行为的隐蔽性;
2)手段的多样性;
3)后果的严重性。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加害人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
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
1)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
2)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
3)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
4)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
3、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干预;
4、加害人往往有体力上的优势,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体力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
三、遇到、遭受、面对家庭暴力怎么办?
1、2001年4月28日公布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在家庭中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违法的,受害人有权提请村(居)民委员会或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劝阻。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对其实施家庭暴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4、对造成严重后果、极坏影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婚姻法相关规定。
1、《婚姻法》第43条规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婚姻法》第44条规定:
1)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婚姻法》第45条规定:
1)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3)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1、逃离加害人:若留下可能会有紧急的危险,应马上逃到安全的地方,避免自己受到严重的伤害,如亲友家、警察局、附近的商店等。
2、报警:到警察局报案,请警察制作“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记录通报表”,或制作伤害笔录。
3、验伤:到医院、诊所要求开立验伤诊断书,到医院时可知会医师、护士为家庭暴力验伤,要求医院社工人员协助。
4、求助:打电话给当地的居民委员会,那里的工作人员会协助你处理家庭暴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