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相关案例:
2000年10月北海市的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被妻子“捉奸”在床,心中有愧的元某怕把事情闹大,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承诺婚后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今年10月,丈夫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儿子判归自己抚养,并公平分割财产。而妻子则出示了当年丈夫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诺”,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孩子也判归自己抚养,男方出抚养费。
北海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丈夫元某在尴尬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因并非元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则不予采信。
由于法律体制、法制观念、国情的不同,中国与其他一些英美国家的法律,在对于“通奸”方的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
比如,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举证方式上看,中国法院一般只有看到“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才会认定这种婚外性行为的存在。而根据国外有些法律,异性男女一起在宾馆够一定时间,法官就可以认定之间存在男女不正常关系的存在。
再如,对于通奸方的责任,中国法律只是在“照顾无过错方”上考虑,而美国、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则允许无过错方对于通奸方提出赔偿,有些国家甚至追究“通奸”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