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常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当两个人因为爱走到一起,并缔结婚姻,是否需要一纸 “爱的保证书”让爱情和婚姻天长地久呢?
日前,记者从普陀区法院了解到,不少离婚诉讼案件中都涉及到了 “爱的保证书”。而所谓爱的保证书其实是婚恋双方的一种私下约定,形式包括 “爱的协议书”、 “爱的承诺书”等。内容包括,男方向女方保证 “如果婚后我出轨,将净身出户”;女方向男方承诺 “婚后我会尽心尽力照顾我的丈夫,不离不弃,否则无法获得房产。”等等。
男女双方希望通过 “保证书”来拴住感情,拴住财产。只是,和婚前财产公证相比,保证书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财产证明,仅仅是一种以婚姻或爱情为附加条件的财产行为。
那么,爱的保证书真的能保住婚姻,保住财产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此类 “保证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且形式、内容上存在较多瑕疵,很难真的 “保证”什么。婚恋专家认为,真爱才是人类最珍贵的情感,真正的感情不需要 “保证”。如果爱是 “保证书”下的屈服,那么即使 “承诺”,也不会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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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承诺”:尽心尽力照顾丈夫丈夫“反悔”:她没有好好照顾我
“承诺在生活中尽心尽力地照顾陈竹天至他百年,在他百年之后,不与陈竹天的后代争 (财产)。
——摘自林美丽写给丈夫陈竹天的 “爱情承诺书”
陈竹天和小他16岁的林美丽是再婚夫妻,自1995年相识恋爱后,不久便同居在一起。 2005年,相恋10年的两人决定结婚,当时陈竹天已60多岁。结婚前,两人海誓山盟,林美丽甚至写下 “爱情承诺”,决心一辈子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的丈夫。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子女,生活平静。
然而, 5年后,丈夫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将她告上法院。陈竹天手持妻子当年写下的 “承诺书”,要求林美丽返还结婚时作为聘礼赠予她的一套房子,并起诉与她解除婚姻关系。根据陈竹天向法庭出示的 “承诺书”,记者发现, 2005年10月18日,即在陈竹天和林美丽登记结婚的前一天,林美丽为爱写下 “承诺书”。她在承诺书中写道:“我林美丽于2005年10月18日与陈竹天自愿结成夫妻,陈竹天在宜川新村的一套工房作为聘礼赠予我林美丽。我林美丽保证在他有生之年不自行处理这套房子,在生活中尽心尽力地照顾陈竹天至他百年,在他百年以后,不与陈竹天的后代争 (财产)。以上是我对陈竹天的承诺,如果今后在生活中没有做到,我与陈竹天分手时将把房子以及陈竹天给我的一切还给他。以此为证,作为承诺。” 10月19日,也就是两人登记结婚的当天,陈竹天即将宜川新村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陈美丽一人名下。
庭审中,陈竹天称,林美丽自2006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在外唱歌跳舞,回家也不做饭,并曾将一名异性朋友带回家中,还和异性朋友一起在外骑车游玩。为此,双方曾发生过多次争吵。陈竹天表示,去年1月,他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目前两人关系更加恶化,他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林美丽返还宜川新村的房屋。
陈竹天认为,他是为了和林美丽结婚,才将宜川新村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她的名下。他认为,林美丽婚前书面承诺全心全意照顾自己,但婚后她作为妻子却没有好好照顾自己,所以房屋应当返还。林美丽则辩称,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是陈竹天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常关系。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竹天和林美丽结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在陈竹天要求离婚,林美丽也没有异议,法院准许两人离婚。
就宜川新村的房产问题,法院认为陈竹天在结婚当日将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一套房屋赠予妻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房屋应当属于林美丽的个人财产。根据林美丽向陈竹天出具的书面承诺显示,只有当林美丽不尽照顾丈夫的义务,以及林美丽自己提出与丈夫分手时,上述房屋才能归陈竹天所有。现在陈竹天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没有履行上述承诺,返还的条件并不构成,所以返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保证”:1年内收入过60万妻子“不屑”:丈夫收入情况不实
“(我承诺要)成为1名年收入60万的私营业主,拥有3家以上的分公司。”
——摘自李奇木写给妻子的“爱情保证书”
李奇木和妻子张沁在读大学的时候相识,两人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6年育有一个女儿,感情较好。但是2002年张沁工作变动后,两人的感情急转直下,出现裂痕。
据李奇木称,妻子张沁因为工作特别出色,职位节节升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但是之后,妻子便开始瞧不起自己,并且完全不念及她能够取得如今的成就主要是自己全心全意照顾家庭,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结果;相反,妻子认为自己没有出息,双方地位有了悬殊差异,夫妻感情出现隔阂,矛盾逐渐加深。
其间,张沁曾多次以两人没有共同语言为由提出离婚,李奇木考虑到孩子尚小,一直委曲求全。记者在此案的证据中看到,李奇木曾写下 “爱的保证书”,并表示3年内将以下三点作为自己的目标: “第一,成为一名年收入过60万元的私营业主。第二,公司年销售额将超过800万。第三,拥有3家以上的分公司。”李奇木承诺: “如果3年内达不到上述目标,李奇木与张沁的婚姻将自动解除,所有李奇木的账户可由张沁收回。”
然而,一张 “爱的保证书”并没有拯救两人的婚姻,此后,丈夫因不堪忍受妻子的冷言冷语,最终还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开庭的过程中,李奇木表示,自己年薪也可以达到30万元左右,平时主要白天上班,偶尔出差、加班,每月的工资约在5000元。另外,他名下还有一些存款以及公司股份等财产。李奇木强调,自2005年起,妻子就曾多次态度坚决地提出离婚,但妻子又不肯公开自己的财产,让他感到非常不满。不久,夫妻两人开始分居, “我们的夫妻关系早就名存实亡,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关系对我来说一直是一种折磨。”
对于曾经写过的 “爱的保证书”,李奇木认为写保证书是为了平息纠纷,所以保证书不应该被认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妻子张沁则表示:“如果当时他不写保证书,我们早就离婚了,保证书说明了我们两人的权利义务安排,保证的内容可供法院参考。”
张沁在法庭上称,自己年薪在39万元左右。对于李奇木提出的一些财产归属问题,张沁表示自己在香港汇丰银行、荷兰银行内的存款均系替他人保管。
最终,在普陀区法院的调解下,李奇木与张沁调解离婚,双方所生的女儿与李奇木共同生活。两人也并没有按照 “保证书”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离婚,即 “如果3年内达不到上述目标,所有李奇木的账户可由张沁收回。”经过和平协商,离婚后,张沁在半年内支付给李奇木500万元,但李奇木放弃原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析案
“爱的保证书”能保住婚姻吗?
“爱的保证书”究竟是什么?一纸保证书,几句承诺就真的能够保住婚姻吗?
普陀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朱世静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当然不能!”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类似 “爱的保证书”的形式有很多,如 “爱的协议书”、 “爱的承诺书”等。然而,此类 “保证书”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仅仅是婚恋双方私下的一种约定。
朱世静向记者解释,仅从保证书的内容上理解,保证书本身就不具备保障婚姻的效用,因为 “保证”的条款多为婚姻缔结后,夫妻双方原本就该履行的义务。她举例,在陈竹天和林美丽的案件中,妻子保证结婚后尽心尽力照顾丈夫。朱世静认为,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互敬互爱本身就是应该的, “这样的保证可以被理解为多此一举。”
其次,从保证书的约定形式上看,一些保证书、协议书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茜表示,有的人因为爱才写下承诺书,且承诺书仅约定了一方的义务却并未约定权利,根据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保证书显失公平。所以,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承诺书予以撤销。
另外,即使 “爱的保证书”约定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由于这类保证书系非正规约定,言语表达不规范,存在较多瑕疵。例如 “没有好好照顾我”、“不再爱我了”等语句含糊不清,没有标准。朱世静向记者表示,如何才能算是“不爱”, “没有好好照顾”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评判的标准,当事人也无法有效举证。
朱世静强调,归根到底,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爱或不爱有规定,婚姻是否应该存续的条件是看感情是否破裂,法律并没有对爱情是否存在给与考量的标准。”她认为,法律调整的是婚姻关系,绝非对爱情的感觉。
“爱的保证书”能拴住财产吗?
“爱的保证书”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财产行为,在保证不出感情问题的前提下,对财产的权属进行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专家牟逍遥教授分析,“爱的保证书”表面上看是为了婚姻,其实质是为了财产。 “以爱的名义,用保证书的形式来拴住财产。”
那么, “爱的保证书”真的能拴住财产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牟逍遥告诉记者:“和婚前财产相比,爱的保证书所约定的条件较为复杂。”她表示,“爱的保证书”将感情问题和财产问题互为条件,导致两者关系不清。她解释,婚姻系身份关系,财产系权属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在这里,“爱的保证书”容易和 “婚前财产公证”发生混淆。罗茜律师向记者解释,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到公证机关给予证明。主要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日后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相反, “爱的保证书”要求对男女双方的情感予以保证,双方约定的是金钱赔偿义务,并非财产权属关系。
除此之外,难以有效执行也是 “爱的保证书”无法拴住财产的重要原因。罗茜律师向记者举例,婚恋双方中,男方在婚前写下 “保证书”,保证自己如果出轨,就将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的房产过户给女方。然而,即使男方最终确实出轨,他也可以拒绝过户该房产,因为该房产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对其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他可以选择拒绝履行 “保证”,法院不能因为一纸保证书而强行执行“过户”。
据此,罗茜律师提出,导致“爱的保证书”无法执行的实质即是保证书内并没有详细阐明 “违约责任”,即如果男方拒绝过户,其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等。
罗茜律师指出,如果存在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情形,即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时,无过错的一方即可要求有过错方予以赔偿,而无须双方是否写过爱的保证书。
热议
不愿意写保证书,却乐意接受对方的保证
“如果他通过写保证书来证明对我的爱,我为什么不接受呢?”对于 “你是否愿意写下爱的保证书”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适婚或已婚青年,他们大多表示,自己不愿意写保证书,但却非常乐意接受来自对方的保证。
网站编辑周小姐告诉记者,结婚前,她会要求男方写爱的保证书,在经过了几段较为波折的感情后,她认为: “写个保证书也算是对我的安慰。如今,感情变化实在太快,通过保证书确保财产划分也是不错的选择。”和周小姐相比,大学老师刘小姐已经收到过 “爱的保证书”,她老公在保证书中约定 “不能和妻子吵架”。然而刘小姐却认为: “保证书根本没有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事实上我们有时还吵得不可开交。”另一些女性则认为,保证书可有可无,但她们担心: “真的要是写了保证书,爱情反而就无法保障了。”
婚恋专家:真爱比“保证”重要得多
中国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研究中心主任舒心分析,婚恋双方之所以会写下“爱的保证书”,主要反映了两种心态:其一,男女双方本身对婚姻不自信,面对现有的爱情仍存在怀疑;其二,对婚姻缺乏安全感,害怕失去,希望通过财产弥补可能出现的感情缺失。
舒心认为,目前婚恋男女选择写下爱的保证书,是双方希望通过另一种表达方式 “保证”实现婚姻关系的永恒。然而,舒心提醒,每一个人都向往自由,“爱的保证书”可以用来束缚爱人的行为,也同样会束缚整段婚姻的发展。
舒心表示,真爱才是人类最珍贵的情感,真正的感情不需要 “保证”。如果爱是 “保证书”下的屈服,那么即使 “承诺”,也不会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