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特定情况下可分割共同财产

2019-04-24

“我丈夫长年在外经商,挣多少钱我不是很清楚。我要求他把收入交给我,他不同意,还说不满意就离婚。”10月31日,读者王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诉说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并咨询是否能够在不离婚的条件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感情现危机,对丈夫收入一无所知

王女士与丈夫李先生2007年结婚,婚后把家安在了北京,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我丈夫是做边贸生意的,经常不在家。刚结婚的时候,还跟我说说公司的事。”20099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的女儿出生,由于双方父母都在老家,脱不开身帮忙照顾,“我只好辞职在家做全职主妇照顾女儿。”王女士告诉记者,2010年下半年,她开始感觉丈夫有异常,“长期不回家,即使回来也是住两天就走,不恋家。我问他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敷衍了事,不说详情,而且给我的生活费越来越少。”今年6月,王女士听别人说,李先生在外面有了女人,还去赌博。王女士很为自己和孩子的将来担忧,“现在孩子太小,我又没有经济收入,所以不想离婚。我对家里的存款及公司的经营收入一无所知,房产证也被他找借口拿走了。我要求他把经济收入给我,但他不同意,说要是我不满意就离婚好了。”

王女士想知道,不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可以,“我怎么做,才能保住自己和孩子的利益?需要注意什么?”

接到王女士的电话后,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古晓丹律师。

财产权益被侵害,可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婚内特定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晓林律师告诉记者,今年8月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给“王女士这样遭遇感情危机但不想离婚的女性朋友带来了福音。”

《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杨律师说,鉴于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却存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一方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或者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二奶、“第三者”等侵害妻子、孩子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司法解释(三)》给了我们一个救济途径,就是婚内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注意婚内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必须有两个先决条件:一个是一方具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法院对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非常慎重的,非有上述两项重大理由不能随意启动。

具体到王女士的遭遇,杨律师指出:“王女士丈夫隐瞒公司收入和家庭存款、隐藏房产证、拒绝支付足够的生活费,并且有出轨、赌博的行为,属于隐藏、毁损、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王女士要尽量掌握丈夫的财产线索以及他挥霍、转移财产的证据,再向法院起诉,以增加胜算。”

但是,这种婚内财产分割诉讼容易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古晓丹律师建议,“在王女士决定要起诉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可以尝试其他更为缓和的方式。”

三种方式避免矛盾激化

古律师告诉记者,对于在不离婚的状态下想要维护自己合法经济权益的夫妻一方来说,现在已经有了多种救济途径。

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夫妻之间婚前婚后的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因此,如果婚姻前景堪忧,又不想离婚,可以尝试和对方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在财产约定中列明家里的财产归属以解决双方的后顾之忧。”

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在本案中,“王女士作为一个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收入,一切开支都需要仰仗丈夫李先生,可由于丈夫的变心,生活费用越来越少。如果真的出现了生活困难,王女士完全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丈夫给付扶养费。同理,也可以要求丈夫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起诉要求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古律师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权”诉讼是一个新类型的诉讼,它的涵义是指,在不离婚的状态下,夫妻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某些财产为其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类型的诉讼主要作用在于防止配偶另一方转移、隐匿、损毁共同财产,尤其是对于防止单方处置登记在己方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产来说意义尤为重要。“拿王女士来说,如果她家的房产是登记在丈夫李先生名下,为了防止李先生不经她同意擅自出卖该房产,王女士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夫妻共有财产,并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在房产证上‘加名’后,李先生就很难单方卖房了。另外,如果该公司股权也是李先生在婚内取得的,王女士也不妨按照这个思路,要求确认李先生对该公司的股权为两人共同所有,并要求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采访结束时,杨晓林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婚内分割须慎重,财产约定为上策,扶养抚养都可行,确权诉讼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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