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出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也在不断增加。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现实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或者未成年、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未对其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直系姻亲关系(或者说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父母再婚时,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这样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直系姻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因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类似于《婚姻法》中的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由此可见,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维持还是解除,继父母是否继续抚养继子女,法律赋予继父母以选择权,这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