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为,只要是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不管养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对于未成年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孩子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子女。
总之,对于拟制血亲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无论是《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还是《收养法》实施后的合法收养关系,都与双方的亲生子女同等对待,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无论父母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法定的抚养的义务。但是对于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只视为一方的子女,对方不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