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房屋产权认定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仍应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做出补偿。其补偿方式可以参见上一问题即“5.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如何处理?补偿款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