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指本单位将自有的公房,以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的优惠。正因为房改房的特点导致房改房的转让和交易都要受到限制。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性质上如何认定,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鉴于我国房改房出售和价格均受国家房改房政策的调整,按福利政策规定,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付款时间等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由于夫妻关系一方购买的“房改房”将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了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只要是用双方工龄购买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房屋改革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但无论形式如何,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婚后参与房改的房产尽管登记于一方名下,另一方是可以主张产权的,但是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夫妻一方的房改房,婚后双方出钱购买了这套房屋,则需提供购房时间是在结婚以后的相关证明即可,因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改房是一种福利房,参与房改时,一般需折合双方的工龄等,所以可以向原产权单位调取房改时的申请书等档案资料;
(3)已购公有住房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所以也可以选择让自己单位开具证明,证实自己参与了配偶单位的房改政策,所以不能再占有自己单位的房改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