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隐匿了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怎么办?
比如,他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欠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商业银行法》对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分别进行了约束。根据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以上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
一般而言,你们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他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他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①在知道他的开户行和账号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查询,法院一般可以接受查询申请;②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如何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③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对方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经用完怎么办?
比如,在他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他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你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他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你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两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10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10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3、对方将共同存款存于第三人名下怎么办?
比如,他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很多人认为,离婚案件中,若当你主张他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只能望洋兴叹了。实际上并非如此。
相关案例: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俊玲诉魏政中离婚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就认定案外人姜某名下的存款56万余元,是原、被告的。该案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政中以姜正明(魏政中的驾驶员)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的569000元存款,由于开设储蓄账户及储蓄存款凭条上“姜正明”的签名均系魏政中所为,魏政中在诉讼过程中对该笔存款所述前后不一致,姜正明在一审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时即承认其在上述银行未存过款,且魏政中与姜正明主张该笔款项系魏政中归还姜正明借款陈述前后矛盾,况且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0035.96元也系魏正中以其妹夫薄开军名义所存,故本案有关此款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系魏政中一人所存,该款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正明,仍属魏政中与叶俊玲的共同财产。
由此,不应无条件地认为,案外人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院肯定拒绝查询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对于你来说,如果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与法官进行交流,并力争法官的配合。
4、对方声称自己取出钱款并已“赠与”他人,怎么办?
实践中,他在法庭上可能会声称,自己曾在银行存的钱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你的分割主张。对此应注意,现实生活中,他出于道义或礼义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你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你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在未经你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未经你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理,若他单方赠与,符合上述相同情况,也不能作为其钱款花费的计算理由和依据。你可依据以上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