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恶化到一定的程度,可能会发展到分居的状态。由于一方不能再继续容忍另一方的一切,搬出家门另行居住可能是无奈的选择。一旦搬出家门,家中的财物就脱离了自己能实际控制的范围,若另一方将家中财产转移隐匿,而一方又不能拿出发票等可以证明曾有被转移的共同财产的证据,恐怕到了法院也说不清到底有哪些共同财产。
比如,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紧张,天天吵架生气,弄得双方精力疲备。无奈之下,张某在外另行租住了一个住所。对他们来说,夫妻离婚看来是迟早的事,因此,在家人和朋友的挑唆下,李某将贵重的金银饰品都收到了娘家去,并且将稍微值钱的家电家具都拉走了。虽然有邻居可以作证李某把家具家电拉走,但拉走了哪些家具家电却无法证实,法院也不好认定。
因此,如何在分居前做好贵重家具、财产的保护工作,是拟分居当事人的应该考虑的工作。
对于贵重金属(如金银饰品),因为其体积小、价值高,易藏匿,所以往往是当事人转移隐匿的对象。在分居前,最好将自己使用的金银饰品收起来,我们这里不是建议转移和隐匿,而是准备在诉讼过程中,将自己处的贵重金属清单递交给法官,由法院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对于家电、家具的保护,最好采用视听资料加证人的方式来取证。比如,请两个对本案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家里,随后用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机将家里面的财物拍摄下来,注意要拍摄仔细,一般拍摄的图像要素有以下几点:
第一,被拍摄的物品和证人一起的图像,其中,证人的面容要清晰可辩。
第二,被拍摄的物品的品牌、规格,可以拉近镜头拍摄。
第三,被拍摄的物品在房间的具体位置。
将家中较为贵重的物品或家里的装修情况进行拍摄后,可以请证人再写下证词,以证明家里有的电器、家具、装修状况。
比如:
证人证言
我叫关某,系陈某与周某的朋友。2005年7月20日上午9点,应陈某的邀请,我到陈某与周某家(上海市浦东南路xxxx号201室)对他们家里的部分共同财产进行了清点,随行的还有陈某的同事刘某。我亲眼所见,在他们家有:
A) 海尔冰箱(双门)一台;
B) SONY41寸光电彩色电视机一台;
C) 格力立式空调3P二台;
D) 格力壁挂式空调三台;
E) 红木家具(二个大橱、二个三人长椅、二个一人椅);
F) 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G) 海尔洗碗机一个;
…
以上财物均放置在上海市浦东南路xxxx号201室内,特此证明。
证明人:关某
2012年7月20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