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一个月内闪婚
婚后妻子却拒绝同房
后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男子杨某与同村女子张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不到1个月便在2021年1月份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杨某以为感情可以慢慢培养,但是妻子张某却认为两人并不了解对方,拒绝与丈夫杨某有任何的肢体接触,并在同年4月底返回娘家。杨某觉得自己被骗了后将张某告上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本案中,杨某举证曾向张某支付彩礼24万元,张某按照习俗返还2万元并陪嫁部分家电。
法院审理认为
西夏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张某相识不到1个月就仓促结婚,缺乏感情基础,虽依法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但两人都未对彼此敞开心扉,互相接纳,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准予离婚。法院称,鉴于二人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杨某向张某支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考虑到本案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时结婚,其轻率行为是造成目前二人离婚的部分原因,二人婚后又无法互信、互爱生活,对于缔结婚姻均有过错,因依习俗已返还2万元并陪嫁部分家电,彩礼酌情返还18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编提醒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所有婚姻当事人能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的婚姻观、家庭观,勿将婚姻当作儿戏,在家庭生活中,切实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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