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探望权案件胜诉!原告当庭撤诉

2025-04-07

本所范晓红律师、李宛霖实习律师近期代理一起涉外探望权案件,取得胜诉结果,原告当庭撤诉。

案情简介

一位母亲到所称,她与前夫离婚后,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前夫因与孩子沟通不畅,诉至法院,请求固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和频率,并判定母亲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该案原告系外籍,被告和孩子一直在国外生活,存在较多的涉外因素。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原告的探望权并未被被告妨碍,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和孩子母亲增加讼累。


辩护思路

经过法律检索和补充证据,以及和委托人、孩子本人协商后,代理律师确定了如下代理思路:

1、在原告探望权并未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宜以判决或调解书的方式强制固定探望方式和频率,争取说服法官驳回原告诉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我们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探望和沟通应以孩子的自主意愿为核心。无论是视频通话、语音聊天还是线下见面,均应以孩子的主观意愿为主要参考。强制规定探望频率、每次通话时长等要求,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尤其在孩子年龄较大的情况下,作为独立的个体,拥有自己的思想和情感,不应被强迫进行违背其意愿的沟通或探望。若通过法院判决强制规定探望安排,不仅无法有效改善原告与孩子的关系,反而可能加剧孩子的抵触情绪,进一步疏远双方的感情。

因而,代理律师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后续执行,亦或亲情修复效果上,不宜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强制固定探望方式和频率。


2、如必须以判决方式确定探望时间和频率,力争从探望时间、频率、方式上减少委托人的协助义务和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对于探望权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写明探望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

代理律师仔细研判多份涉外案件探望权案例,力争从孩子学习生活安排、共同生活的经历、孩子本人意愿、原告探望方式等各方面,说服法官采纳“替代式”探望方式,并结合孩子青春期的特性,在国外生活、学习的客观情况,帮孩子和母亲在探望方式的安排和时间上争取更大的自由度和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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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结果

因我方证据扎实、论理详实、充分,原告方在第一次庭审谈话中当庭撤诉。法官在庭审谈话中就原告的不当探望方式对原告进行了劝诫。

亮点点评

我所律师团队敏锐识别到本案实质并非探望权受阻,而是原告滥用诉权的问题。探望权设立初衷是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亲子权利,但前提是权利存在实际阻碍。本案中,律师通过证据证明母亲从未阻挠探望,而是孩子基于自身意愿不愿过度接触,成功将案件焦点转移到"无侵害则无救济"的基本法律原则上。

诉讼策略上,我所律师团队通过非讼化引导和替代性方案设计,力争最好的代理效果,同时降低委托人的法律风险。最终实现原告当庭撤诉的最佳效果,避免判决可能引发的后续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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