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认真工作的 上海徐汇法院
小夫妻离婚后,孩子随妈妈生活,
母子所住的两居室房屋,
产权在孩子和孩子爷爷名下。
几年后,前公公到法院起诉前儿媳,
以老两口与儿子同住不便为由,
要求与前儿媳、孙子同住。
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齐女士与王先生2009年结婚,
婚后与公婆共同居住在公公名下的两居室内。
次年,夫妻育有一子小王。
2011年,公婆迁居他处,
将两居室留给小家庭居住。
2020年,王阿公将两居室50%的产权份额赠与孙子小王,
祖孙二人各占50%份额。
2022年,王先生与齐女士感情破裂,
经法院判决离婚,
小王随齐女士生活,
母子继续居住在两居室内,
王先生搬离两居室。
2023年,王阿公将齐女士起诉至徐汇法院,
表示儿子离婚后,
只能搭简易行军床与父母同住,
存在诸多不便,
现要求前儿媳交出两居室钥匙,
老两口要入住其中一室。
齐女士不同意老两口入住,
目前母子二人各住一室。
若与老两口同住,
实在难以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
小王与齐女士均有权居住在两居室内。
小王作为13周岁余的男孩,
再与母亲共居一室,
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现王阿公与齐女士已无姻亲关系,
若王阿公所请获准,
将出现前翁媳在两居室内共同居住的局面,
与中国传统文化及善良风俗存有相当悖离。
从老夫妻2011年起即迁离两居室的情况来看,
老夫妻更应与其子协商居住方案,
现老夫妻起诉要求与前儿媳同住,
实非妥当。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阿公的诉讼请求。
王阿公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何诘弥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
副庭长
本案中,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对案涉房屋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双方对此实无纷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定有明文。然而,原告要求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尚需具体分析。
本案的处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及善良风俗,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作出了相应安排。案件开庭时,法院还将庭审“搬”到社区,邀请居民代表和市、区人大代表共同旁听,观摩法院如何审理涉及物权、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等多重问题的复杂民事纠纷,启迪居民树立法治意识,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文:张硕洋
图: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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