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老伴去世后将共立遗嘱处分的房产售出,继承人能否要求得到一半的售房款?

2024-07-04

转载自:孟晓媚 小军家事

编者说:

夫妻双方一起立下遗嘱,指定由女方的侄子继承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由好友作为见证人,女方因病去世后,男方将房子卖了出去,侄子认为其行为违背了遗嘱内容,侵害了自己的继承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得到一半的售房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作者 | 孟晓媚

01、基本案情

包爷爷和魏奶奶(均为化名)是一对丁克夫妻,老两口携手相伴一生,感情很好,因为没有自己的孩子,魏奶奶对亲哥哥的儿子小魏格外疼爱。一日,在谈及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子日后如何处理时,魏奶奶提议两人一起立下遗嘱,指定由小魏继承,包爷爷表示同意。随后,包爷爷和魏奶奶叫了老友江大爷、李奶奶(均为化名)来当见证人,由包爷爷手写下一份遗嘱:和谐家园小区xxx房屋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我们身后,这套房产由小魏继承。包爷爷、魏奶奶都在遗嘱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日期,江大爷、李奶奶也在见证人处签下了名字、日期。

签好后,夫妻二人把遗嘱原件交给了小魏保管。两年后,魏奶奶因病去世。又过了三年,包爷爷把房子卖了出去。小魏认为,包爷爷的行为违背了遗嘱内容,侵害了他的继承权,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包爷爷把一半的售房款给他。

包爷爷认为,小魏作为魏奶奶的侄子,不是夫妻二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二人所立下的遗嘱应该是遗赠性质。老伴去世时,共同遗嘱中属于她的部分就生效了,作为受赠人的小魏,应按照法律规定,在60日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中已生效的部分,而小魏在三年后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应该认定他放弃接受遗赠。

小魏解释自己是考虑到魏奶奶刚去世,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跟包爷爷要房子,会让包爷爷很难过,而且包爷爷还在世,还要住在这里,所以之前没有向包爷爷提出过户主张。但是,自己一直持有遗嘱原件,也在魏奶奶去世后向见证人李奶奶表达了要接受遗赠的意思,应该认定自己是接受遗赠的。现在既然包爷爷已经把房子出售了,就是不再需要住在这个房子里了,而且出售的行为违背了他和魏奶奶的共同意思,所以自己才提起了诉讼。

0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包爷爷和魏奶奶立下的夫妻共同遗嘱,内容明确具体,且有二老的二位好友见证订立过程,是二老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小魏并非包爷爷和魏奶奶的法定继承人,故该遗嘱为遗赠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需向何人作出,向公证机构或者见证人表示都有效。

见证人李奶奶出庭作证,确认了小魏在魏奶奶去世后有向其表示过接受遗赠,且小魏没有直接向包爷爷主张权利的原因也具有合理性,故应认定小魏对于遗赠中已经生效的部分明确表示了接受,该房产中属于魏奶奶的份额应属于小魏的合法权利。

综上,包爷爷出售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小魏的合法权益,故小魏有权要求按包爷爷售房价格的一半获得赔偿。

03、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遗嘱,又称夫妻合立遗嘱,它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共同遗嘱是在遗嘱人都去世后才全部生效,如果一人去世另一人尚在世,一般只能认定遗嘱部分生效,只能处置已去世一方的财产份额。

建议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尽量分别订立遗嘱处分本人遗产,如坚持选择订立夫妻共同遗嘱,应对共同遗嘱在一方死亡后即生效或在双方死亡后才生效、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以及变更撤销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遗嘱形式要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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