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之分居问题的研究

2024-07-05

原创 朱凌梦、汪含方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自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至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一直是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一项基本标准。对于没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多种视为夫妻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该司法解释于《民法典》生效后失效。《民法典》第1079条吸收了此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并稍加修改,调整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条款在实务中如何适用?笔者将实务经验与案例检索相结合,认为需要考虑如下几点:

一、这两个条款中的“一年”、“两年”是指立案时要满足?还是一审法院判决时要满足?

以上海法院为例,笔者搜集整理了近几年的几则判决书。

根据上海徐汇法院(2016)沪0104民初2922号判决书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一次起诉,立案时分居不足两年,判决时满两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浦东法院(2019)沪0115民初79849号判决书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一次起诉,立案时不满两年,判决时满两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根据上海松江法院(2022)沪0117民初6139号判决书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二次起诉,立案时分居不足一年,判决时满一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根据上海静安法院(2016)沪0106民初4637号判决书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二次起诉,立案时分居不足一年,判决时将近一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上述几则案例可看出,法官似乎不考虑立案时是否满足分居时限要求而是着重考虑判决时是否满足分居时限要求,但是却也并非如此绝对,例如根据上海浦东法院(2020)沪0115民初75332号判决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二次起诉离婚,立案时分居尚不满一年,判决时判决也不满一年,法院最终也是判决准予离婚的。

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是立案时要满足、还是一审法院判决时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分居时长,而从上述几则判例中也可看出法官的判法不一、会根据双方情况自由心证。因在实操中,从立案到审判判决,普遍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因此笔者认为,向法院提立案申请时,可以不用满足“满一年”、“满两年”,但是因无法事先判断从立案到审判的准确期间,因此应尽可能在立案时确保分居时长临近法律所规定的视作感情破裂的“满一年”、“满两年”的分居期限,以避免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发生。

二、“分居”是指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中止婚姻共同生活。那么分居的事实如何通过证据来证明?

笔者通过承办案件并查询相关的案例,分居满两年离婚的情况下,要证明已经分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来支持:

1. 租房协议和居住证明:如(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943号中提到的,原告李某某提供的租房协议、派出所居住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确实分居满两年。

2. 证人证言:(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943号和(2014)黔义民初字第2058号中提到了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3. 双方陈述和证据印证:在(2014)黔义民初字第2058号中,原告及其父亲的陈述与实际分居的事实相印证,证明了夫妻关系现状确已恶化。

4. 法官普遍认为夫妻双方需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房屋中才算分居,若只是分床、分房间的不算分居,但也有例外,例如,(2017)沪0116民初8395号中提到双方一次诉讼离婚后又分房而睡,法院认为这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无调解和好可能,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分居不仅仅是物理上的分居,还包括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等其他表现形式,但该证明责任大且有风险。

三、分居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标准,即使分居事实存在,还需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2021)辽09民终270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3971号所示,即便双方实际分居生活满两年,但如果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离婚诉求。

分居满两年在法律上是一个重要的认定离婚的条件,但是否足以判决离婚,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夫妻双方的行为表现。

如(2022)沪 0117 民初 10965 号、(2023)沪 0118 民初 30622 号、(2020)沪0115民初80876号所示,若双方中途见过面或者有联系,经对方举证,可能被认定为夫妻感情未破裂。

又如(2021)沪0115民初27346号、(2020)沪0109民初24845号所示,若夫妻双方中途有过和好,或者有过继续维持婚姻的意愿(例如赠与房屋等等),均可能被视为夫妻感情未破裂。

由此延伸,分居原因须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比如(2014)宿中民终字第1002号案件、(2013)淄民一终字第643号案件,如果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子女生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在外地工作等非感情因素,或者(2015)忠法民初字第01305号、(2014)保民初字第153号案件中分居的原因系因受到威胁、逃离家庭等原因导致,并不符合本文探讨法条中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故此法院不会因此准予离婚。

四、需要先通过调解解决夫妻矛盾,调解不能的,才可能准予离婚。

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如果双方还有和解的可能,法院也会尝试调解,以促使夫妻关系得以改善。只有在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如果给过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但之后双方依然分居,并且感情未见改善,法院会倾向于支持离婚请求。如(2015)博民初字第1025号、(2015)正民初字第1387号、(2016)云0821民初517号、(2017)赣0202民初185号判决所述,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3年年初开始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满两年;2014年8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2014年11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实质的改善,双方仍异地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见,原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种情况,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这项神圣的盟约中,“将就”是必要的。不将就,只好取消婚姻制度,当感性随着时间逐渐褪去,婚姻中貌似就只剩下了生活的琐碎、对所有优点的习惯进而无视、对所有缺点和自身委屈的放大。落在一个人一生中的雪,我们不能全部看见,法官、代理人唯有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切实的证据来衡量夫妻双方是否已感情破裂,要离的婚,早晚都能离,不论是选择互相治愈磨合抑或是选择就此别过,都需要当事人付出精力、勇气与情感,个中滋味如人饮水。我们是否终将孤独?我想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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