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是判决不准离婚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2024-07-05

转载自:最高判例解读

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年第2辑(总第94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离婚纠纷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是判决不准离婚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答:从现有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也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可见,《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均使用了“不准离婚”的表述。与此相对应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则使用了“准予离婚”的表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纠纷为典型的身份关系纠纷,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新增加“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规定看,其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特别保护,“不准离婚”更多地体现了这种保护的色彩。

从案件受理角度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后,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均可再次起诉,但是对于离婚纠纷,没有新情况、新事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

从实体处理看,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多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离婚纠纷中法院判断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相比,理念不尽相同。而且,第一次诉讼后当事人如果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看,如果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在解释上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亦存在一定的冲突。

从便利大数据分析角度看,判决不准离婚能够区别于其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案件,便于统计分析。从历史沿革看,判决不准离婚也是以往审判实践的惯常做法。

综上,我们认为,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本文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年第2辑(总第9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236-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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