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对方隐匿的财产?

2024-07-16

以下文章来源于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罗茂


在实务中,离婚时或离婚前夫妻一方就有可能会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企图让对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中需要以存在相应财产为前提,法院通常不会主动查询当事人的财产,而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财产证明。今天就分享几个常见的查询对方名下财产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01、 查询 对方名下不动产

不动产交易中心一般不允许自然人个人调查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当事人可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或者开具律所介绍信到不动产交易中心“以人查房”。

02、查询 对方名下车辆

一般车管所也不允许自然人个人调查配偶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当事人可留意及拍照对方使用的车牌号、驾驶证、行驶证等,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或者开具律所介绍信到车管所查询,核实对方名下是否有其他车辆信息。

03、 查询 银行流水

一、不知道对方银行卡号时,可以先查询自己或者亲朋好友给对方转账的记录,这样就会在银行的交易明细中留下记录,我们通过打印这些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找出对方银行账号和开户行信息。

二、知道对方银行卡号时,可以在法院成功立案后,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对方在该银行账户中的交易明细,通过调查交易明细找到对方可能隐匿的其它银行账户,也可以从对方的账户中查询到其房产、股票、基金及各类理财产品的购置情况;

三、平时留意并拍摄家中的刷卡回执、存取款凭证、存折、记账本等,可能也会显示相应的账号。

四、我们公号之前还推过去省人行直接查询对方名下所有的开户行信息,再通过开户行查询相应的交易明细以及存款、理财等。

04、查询 工资、奖金等收入

若对方有正式的工作单位,我们可以在法院成功立案后,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然后律师凭借律师调查令到对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调取相应的工资、奖金等发放明细以及工资卡账号,拿到工资卡账号后,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再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或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对方工资收入账户的余额以及明细,如果对方曾有转移财产的情况,我们就可以要求其合理说明这笔钱的用途。

05、查询 对方的商业保险

如果对方有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把其具体的保险单号、合同编号记下。保险一般都是通过固定的银行账号自动扣款的,也就是说,客户在购买商业保险的时候,需要提供一个自动扣款的银行账号,那么在法院成功立案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到保险公司查询扣款的账号,拿到具体的扣款账号后,再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或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该账户中的交易明细,从而也会找到其他隐匿的银行账号。

06、查询 对方的公司股权

如果对方可能持有公司股权的话,可以通过百度搜索“企查查”或“天眼查”APP,在这些APP的官网里输入对方姓名,即可得到对方名下在全国范围内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但也有可能存在同名同姓的情况,所以可以先把搜索到的公司名称记录下来,法院成功立案后,再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到该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调取内档,进一步核实对方是否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以及有无可能找到该公司的公款账号。

特别提示:注意留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对方占股比例、是否实缴出资、税务缴纳情况、涉诉案件及执行情况等。

当然在调查过程中,对方可能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这时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购买股权的相对方支付了合理价款,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法院分割该部分股权转让款。如果购买股权的相对方未支付合理的价款,即他们可能存在恶意串通,低价或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形,这时往往需要单独提起另一诉讼,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或者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再起诉分割该股权。

07、查询 对方名下股票、证券

调查股票投资情况,需要清楚开户的证券公司,而自然人个人一般无权查询证券账户信息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知:

1. 银行流水显示的证券账户;

2. 可以通过查看对方的电子邮件、短信,或发送信息查具体股票的投资情况;

3. 留意对方的手机App、微信订阅号、服务号等信息获知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

4. 起诉离婚后,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

08、 查询 对方名下的基金

1.调查公募基金与调查股票账户信息类似;

2.私募基金起投金额高、风险大,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其投资及收益情况,需要格外关注对方手机短信和邮件提醒。

特别提示:如果遇到重要且紧急的情况,可以通过律师尝试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暂缓对某投资人的基金财产分配,以防对方转移财产。

09、 通过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也就是说,法庭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持有书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自己名下的财产情况。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因此,想要法院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提供书证的命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申请提交的书证是明确的;需要提交的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是有必要的;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有着实质性的影响;该书证确为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因此,想要利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让对方提供名下财产情况,需要自己先提供一些基础的线索证明对方确实有控制证据的可能。(实务中能获得申请还是比较难的,但是只要有可能都可以尝试一下,万一通过了呢)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3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