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恋爱陷阱?女子诉前男友偿还23万借款获法院支持

2024-07-20

以下文章来源于争议解决 ,作者北京九稳律所

来源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述:

原告控诉被告在双方恋爱期间多次向其借款,总额达到236,476元人民币,且在分手后拒绝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被告李力程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后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实际借款金额为23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236,476元。法院判决被告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及至起诉时的利息2,897.96元,并从2024年1月31日起继续按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3.55%计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同时,法院指出,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将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6,476元人民币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2,897.96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自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间多次向原告借款,总额达到236,476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提供了借款,但在分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

判决结果:

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30,000 元及利息 2897.96 元;限在判决生效后 5 日内付清。

二、被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应以借款本金 15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计付利息给原告。

裁判观点:

本院观点认为,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尤其在民间借贷这一实践中,通过微信通讯记录显示的借款请求、还款要求以及转账证明,能强有力地证实借贷双方的实际资金往来,对证明借贷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关于借款金额,尽管原告向被告转账总计246,476元,但双方最终确认的借款金额为23万元。因此,法庭支持原告追讨23万元借款的主张,而不采纳其全额236,476元的请求。

考虑到借贷发生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在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在合理通知后要求履行债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对于未明确逾期利率的情况,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具体到本案,原告自2023年3月要求还款,给予被告合理的准备时间,但被告未予偿还。基于此,法庭裁定被告应从2023年7月1日起,以2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当时3.55%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原告。计算至2024年1月30日,利息应为4787元,但鉴于原告只主张2897.96元利息,法庭采纳原告的主张。自2024年1月31日起,被告需继续按借款本金和3.55%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债务完全清偿。

被告虽未出庭应诉,但其缺席不影响法庭依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据此,本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同时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判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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