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静安法院 ,作者刘丰瑾
再婚重组家庭往往涉及复杂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和谐与明晰的权利义务密不可分。
张女士与前夫胡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星(8岁)一起,跟现任丈夫李先生及其与前妻所生女儿小雪(10岁)、儿子小雨(6岁)重组家庭。
李先生与继子小星,张女士与继子女小雪、小雨之间如何继承?
小星与小雪、小雨之间继承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让我们一起了解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于身份界定、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Q1、小星与李先生是什么关系?
答
张女士与李先生再婚后,李先生与小星,张女士与小雪、小雨之间即形成姻亲关系。若李先生作为小星的继父将其教育、抚养至18岁,则李先生与小星,张女士与小雪、小雨之间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区别于血亲关系的派生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基于生父母再婚而自然形成。
但当符合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后,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对该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情形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可进一步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Q2、小星可以继承李先生遗产吗?
答
如在李先生与小星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后,在李先生年迈且生活困难时,小星须对其尽赡养义务。而在李先生去世后,小星与小雪、小雨均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表现为: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保护的义务,且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互有继承权。
Q3、李先生如收养小星,有什么条件?
答
如张女士与李先生再婚后,小星的生父胡先生与张女士均同意由李先生收养小星,则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始,李先生与小星之间成立收养关系,小星与胡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典中诸多对于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Q4、小星、小雪与小雨互相之间有继承权吗?
答
如张女士与李先生再婚后,两人均因车祸意外去世,小星的生父胡先生亦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此时,若小雪已经年满18周岁,一直与小星共同生活并承担小星的教育、生活开销直至小星18周岁,则小星与小雪之间成立扶养关系,可互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之间仍然互为法定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相区别,应综合考虑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帮助、精神上互相慰藉的情况予以认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并不以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成立抚养关系为必要前提。
Q5、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吗?
答
如李先生与小星构成拟制血亲关系,李先生先于其父亲去世,小雪、小雨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李先生本应继承的遗产,但小星无法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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