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通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2024-09-12

原创 上海法治声音 上海法治声音

如果涉嫌洗钱犯罪,多少金额属于情节严重?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通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解答:须视拟证明事项提交证据,通常包括:(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海外购物携带回国,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自用及合理数量?

解答:“海外购物”商品无论是入境还是免税都涉及到“自用”与“合理数量”的认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该规定并未明确“自用”与“合理数量”的固定数额或数值,还需要海关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伪造股东签名是否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解答司法实践中,判断股东会决议行为是否成立,应当从形式上予以判断,即有股东会的外观存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和决议满足作多数决。对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一)若股东会实际召开并且形成决议,且构成该决议的多数意见并非伪造,被伪造的股东意思对决议的结果不产生影响的,该决议行为应是成立的。但若参会股东对伪造签名一事明知且放任甚至希望,存在侵权的共同意思,伪造签名行为和其他股东的表决行为相互联系,参会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二)若股东会没有召开或虽然召开但并没有形成决议,而行为人伪造其他股东签名以形成决议的书面文件,或者股东会召开后形成决议所需的多数系因伪造他人意思表示而导致,此时股东会决议因欠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不成立。

如果会计按照领导指示要求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解答: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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