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关键:抚养权归属应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原则确定

2024-09-14

转载自:融家家事

|基本案情|

欧某与黄某于2008年生育女儿黄某甲,2012年生育儿子黄某乙。2020年3月6日两人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父亲黄某所有。但黄某甲仍主要跟随母亲欧某生活,黄某甲上学期间的生活费主要由欧某支付。2023年11月3日下午,黄某因家庭矛盾在其住所打骂黄某甲、黄某乙,致使黄某甲头部挫伤。黄某甲被打后未再回黄某住所生活。此后,欧某多次与黄某协商黄某甲抚养权问题,均未果。欧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黄某甲的抚养关系,黄某甲也多次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规定,本案中,黄某因家庭矛盾打骂黄某甲致其头部挫伤,其简单粗暴地教育方式不利于黄某甲的身心健康,且黄某甲已满十五周岁,其明确表明希望跟随母亲欧某生活,黄某甲在父母离婚后主要跟随欧某生活的事实也足以证明欧某的抚养能力。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综合黄某甲的意愿及欧某、黄某的抚养条件等,对黄某甲的抚养问题重新调整,确认黄某甲由欧某负责抚养并跟随欧某生活。

|典型意义|

抚养权确定不当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的身心影响,或伴随其一生。确定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归属,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本案中,法官在尊重和鼓励未成年人表达意见并作出选择的同时,审查该选择是否其本人真实意愿,是否有其他负面影响等问题,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终确定黄某甲的抚养权变更为由欧某所有,切实保障了黄某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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