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方父母对另一方的房产加名赠与行为,系为了维护双方良好的夫妻关系,但因另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因此致使孙子非亲生,另一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使一方父母的赠与财产目的落空,因此,该方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变更房产证,将被告名字从房产证中去除;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22206元;
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
原告:刘某(女,系王某的配偶)
被告:娄某(女,系原告的前儿媳)
两原告是夫妻关系。
2015年6月底,两原告之子刘大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2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刘小。
因被告婚后有多条开房记录,刘大对儿子是否亲生产生怀疑,先后两次委托作亲子关系鉴定。两次鉴定结果均为不支持刘大与孩子间存在亲子关系,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9月19日,本院判决准予刘大与被告离婚。
2016年4月14日,原告王某、刘某出资107万余元购买丹阳市开发区御珑湾XX幢XX室商品房一套。
2017年7月4日,该商品房办理产权证书,登记为两原告及刘大、被告娄某四人共同共有。
两原告在儿子刘大婚后,为被告娄某缴纳三年养老、医疗保险费计22206元。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两原告在儿子婚前购置的婚房产权证上中增加被告的名字,并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是基于被告儿媳身份,为维护儿子儿媳良好的夫妻关系目的,对被告进行的赠与。被告婚后有多条开房记录继而被刘某2查明儿子非亲生子,两原告因不知情而抚养孩子三年余,付出诸多心血。被告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家人,使原告及家人身心遭受重大打击,也导致两原告赠与被告财产的目的落空。原告据此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刘某办理丹阳市开发区御珑湾XX幢XX室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产权证书中共有人娄某除名;
二、被告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刘某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22206元。
律师建议
(1)离婚时,如果自己是接收折价款或者补偿款的一方,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款项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即可以约束对方,还可以在对方违约时主张违约金,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
(2)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9)苏1181民初115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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