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沈婧&任珺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享:(2021)豫1081民初6356号
原告赵某2与被告赵某1于2019年在网上认识,双方于2020年农历4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因同居时被告赵某1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赵某1对原告与被告赵某1举行结婚仪式、收到见面礼及彩礼金的事实均认可。现原告赵某2起诉要求赵某1返还见面礼21000元、彩礼66000元及戒指一枚、项链一条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原告赵某2与被告赵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二人属同居关系。举行结婚仪式时被告赵某1年仅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至原告起诉来院,被告赵某1年仅16周岁,仍系未成年人,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
因此,双方的结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婚姻。
庭审中,原告自认双方于举行结婚仪式前已看过对方的属相及生辰八字,故可以认定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原告赵某2已知晓被告赵某1年龄,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已满25周岁,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我国法律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但其仍与不仅未达到婚龄,且系未成年人的被告赵某1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告与被告赵某1举行结婚仪式并已实际同居生活,且原告应当意识到被告赵某1系未成年人,其对同居后共同生活中认识、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等均不成熟,在同居后可能产生纠纷,存在难以共同生活的风险,原告赵某2选择了与未成年的被告赵某1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也就选择了上述风险。
因此,对于原告赵某2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金87000元及戒指一枚、项链一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当事人仅同居未领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归还彩礼的条件之一,但因女方在同居时尚未成年,甚至直至男方起诉时都仍然未成年。法院认为,男方明知女方未成年,仍然支付彩礼并与其举办婚礼、同居,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对相应的事实和法律风险也都应自行承担,故而驳回其全部诉请。
虽然我国的普法宣传已经遍布城镇农村,但在许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仍然存在大量未成年人举办婚礼、以夫妻相称、过夫妻生活的现象,甚至是当地的习俗。
律师提醒:
过早地开始夫妻生活,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育,还有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与未满 14 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甚至还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
因此,希望大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婚恋权利,保护自己,也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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