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获赠房产后怠于照顾、赡养老人,老人能否要求撤销赠与?

2024-09-17

转载自:融家家事

编者说:

老人和继子签订了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继子,但并没有让其出钱,几年后,继子在照顾了老人一段时间后便不接电话,老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对继子的赠与,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21日作者 | 张慧、张韵可

01、基本案情

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大叔和前妻的孩子小赵已经成年。马阿姨没和赵大叔生儿育女,自己也没有其他子女,于是将小赵视如己出。2013年,马阿姨和小赵签订了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但马阿姨并没有让小赵掏钱,小赵也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份礼物。几年后,赵大叔去世,马阿姨也因严重心脏病卧床不起,连吃饭都成了问题。小赵和媳妇照顾了马阿姨一段时间后,便开始不接马阿姨的电话。小赵还拒不归还马阿姨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为了能及时看上病,马阿姨只好报警,最终由民警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协调才解决问题。之后,马阿姨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赵的赠与,要求小赵将房子归还给自己。小赵认为,对马阿姨没有赡养义务,两人签的合同也没有约定小赵有照顾马阿姨的义务,因此不同意马阿姨的主张。

02、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马阿姨将房子无偿赠与小赵,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小赵曾经照顾过马阿姨,还为马阿姨长期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该对马阿姨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在年逾七旬的马阿姨长期因病卧床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其至少应该照顾好马阿姨的日常起居,但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赡养义务,因此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赵将房屋归还。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马阿姨与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小赵协助马阿姨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

03、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马阿姨和小赵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小赵的义务,但是法院从生活常理和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出发,认定小赵应当承担照顾马阿姨的义务,传达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该判决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温度。房产属于家庭内部的一项重要财产,处分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行为通常属于生活中的重大决策。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或其他晚辈,这类行为体现了老人对年轻一代的无私奉献和扶持,背后往往寄托着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尤其是在赠与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该综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探查赠与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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