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1年后,小姜发现丈夫小武竟一直暗地给情人小郭转账,金额共计200多万。她在要求小郭返还无果后,将小郭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近日,四川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认定小武在婚内给小郭转账金额为175万余元,判决小武将属于他和小姜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郭的行为无效;小郭需返还小姜和小武夫妻共同财产1751138元。
转款给情人:丈夫婚前婚后陆续转款共计200余万
小姜与小武于2011年2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11年后,2022年6月,小姜发现丈夫小武与女子小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小武曾陆续分次给小郭转款共计2081138元,小姜情急之下,找到小郭,要求小郭返还小武赠与其的全部款项,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月3日,小姜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武将与她的夫妻共同财产2081138元赠与小郭的行为无效;判决小郭立即返还2081138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郭与小武是2009年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而小姜与小武是于2011年2月2日登记结婚的,转账的2081138元中婚前转账330000元,婚后转账1751138元。
争议焦点:赠予情人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小武赠与小郭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小郭与丈夫小罗于201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对于小郭辩称其与小罗婚后生育的一女为小武的亲生女,小武转账是为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经法院查明不属实,该女生母为小郭、生父为小罗。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武在与小姜结婚前赠与小郭的330000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小武与小姜的共同财产,故该款项应认定为是小武婚前的个人财产,将其赠与小郭是小武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之规定,小姜无权请求其返还。小武赠与小郭1751138元款项的时间是在小姜与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小武、小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归谁所有进行过约定,因此涉案的1751138元款项应认为是小武与小姜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情人需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75万
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武将属于其与小姜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郭的行为无效;小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小姜和小武夫妻共同财产1751138元。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本案中,小武与小郭系情人关系,小武对小郭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小姜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小郭返还受赠与的钱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