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母亲离婚了,继子女还要赡养继父吗?

2024-09-21

原创 张欢&李佳波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年幼的孩子随着亲生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孩子成年后,亲生母亲与继父离婚了,孩子与继父也不再联系。没想到多年后,继父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继父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继子女要不要支付赡养费呢?


01、母亲与继父离婚,继子女是否仍有义务赡养继父?


答案是:若继父曾抚养教育继子女,无论如何,继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

根据《民法典》“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以及“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与继父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关系不会因为亲生母亲一方去世或者与继父离婚等情况而自动解除,继子女仍有赡养继父的义务。

02、怎样算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既然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那怎么样才能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案例  

来具象化理解。

案例一:继父提供了较多经济支持,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有赡养义务

小孙16岁时,张先生与小孙的母亲再婚,小孙与张先生开始共同生活。几年后,张先生在老家建了新房。后来,张先生与小孙的母亲离婚,把新房给了小孙和小孙的母亲居住。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和小孙的母亲结婚时,小孙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但是小孙未达到“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程度,而且在小孙成年后,张先生为小孙建造房屋、出资购车等行为,也可视为张先生对小孙抚养的延伸。张先生对小孙尽到了实质意义上的抚养义务,双方形成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不因张先生与小孙母亲的离婚而解除。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同样适用生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张先生向小孙尽到了抚养义务,小孙应当向张先生履行赡养义务。

参考案例:(2023)鲁0683民初2705号

案例二:未共同生活、未提供经济供养,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小李未成年时,其母亲与继父陈先生结婚,但是结婚后,小李还是和其外公外婆一起住,没有和陈先生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关于“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一般要求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或者未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本案中,被告未成年时未与原告共同生活、未接受原告教育照料及经济供养,双方不宜被认定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仅为单纯的姻亲关系,彼此间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现原告与被告生母的婚姻关系已告解除,原、被告作为继父子的姻亲关系已随之自然解除,故被告对原告并无赡养义务

参考案例:(2023)沪0115民初113153号

03、律师分析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是天然的血缘关系,而属于拟制的血亲,拟制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是继父母要有付出,而继子女在享受被抚养权利的同时就要承担赡养义务,这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也符合尊老爱幼、父父子子的中华传统美德。

因此,尤其是在重组家庭时,希望都能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祝大家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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