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同居不满三个月,37万彩礼能退吗?

2024-09-25

转载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家住中山的阿志

经亲友介绍认识了阿芹

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数月后

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阿志父母提供了

37万元彩礼给阿芹

这其中饱含了阿志父母

对这对新人的美好祝福

但是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的

两人开始不停争吵和冷战

甚至为了彩礼对簿公堂

究竟是何缘由

让本是相濡以沫的夫妻

感情破裂到如此地步?

为了结婚 不惜高额借款给付彩礼

阿芹与阿志经共同亲友介绍认识并相恋。在恋爱9个月后,经父母催促,双方走向婚姻的殿堂。

男方父母在婚姻登记前后,尽力满足女方及其家庭对于彩礼的相关要求,向女方及其父母支付了礼金27万元、改口费5万元,另购买首饰“三金两钻”,同时给予女方亲属红包、喜烟喜酒、举办婚礼等,共计花费37万余元。这些款项由于超过阿志家庭的承受能力,所以大部分来自阿志父母向亲朋好友的借款。

骨感的现实 让他们看不到未来

原以为婚后感情可以如想象中变得更加亲密和谐,没想到现实的骨感还是戳破了这对夫妻的美好幻景……

由于阿芹、阿志一直没有工作。双方一直依靠着彩礼维持家庭支出,为此,阿芹多次催促阿志找工作。

婚后4个月,阿芹发现自己怀孕了,但阿志仍然没有外出工作的想法,阿芹越发觉得阿志没有家庭责任感,对阿志的不满越发加剧,双方逐渐产生摩擦。

之后双方又发生了几次激烈矛盾,阿芹心灰意冷,看不到这段婚姻的未来,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我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诉讼中,阿志同意离婚,但要求阿芹返还彩礼款37万余元。

判决结果

我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涉礼金、改口费、“三金两钻”均为缔结婚约产生,且金额较大,具备彩礼的习俗性、给付性、目的性特征,故应认定为彩礼的范畴。而婚礼当日派发不同主体的红包、喜烟喜酒等均属于在举办婚礼中的礼节性交往开支,是人情开销,不应认定为彩礼。

我院认定阿芹收取彩礼范围的金额为349091元,已远高于阿志结婚时其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85元)十倍之多,加之阿志父亲月收入5000元左右,母亲收入水平与其父亲类似,涉案彩礼显然超过了阿志父母可负担的范围,应认定为数额过高。同时阿志父母给予女方彩礼,目的是维持两人之间长期共同生活的婚姻,在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的情况下,我院认定阿芹应返还部分彩礼。

因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且双方婚后并无工作,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就彩礼款项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如阿芹因产检和终止妊娠而产生的医疗费、阿志因治疗个人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等,应予以扣除。

最终,我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婚姻中终止妊娠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衡量,判决女方应向男方返还15万元。

阿芹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中山中院调解,阿芹最终同意向阿志返还139000元。目前阿芹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赵会提醒广大适婚、已婚人士:


适当数额的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情意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是,高额彩礼并不是幸福的秘笈,并不能保障婚姻稳定,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还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

婚姻始于爱情,没有不劳而获的成果,也没有从天而降的幸福,请让彩礼归于“礼”,勿捆绑了幸福。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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