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沈婧&任珺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虽然我国并未禁止同性之间恋爱甚至同居,但至今仍未立法接纳同性伴侣之间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这也意味着,很多同性伴侣只能同居以实现夫妻生活的实体权利而无法在法律名义上取得夫妻身份。
那么如果同性伴侣分手,
他们同居期间的财产,
法院会如何分割呢?
1、案例分享
(2018)苏01民终10499号
一审法院认定姜姗、赵菡在购买诉争房屋前起已经建立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有稳定的共同关系作为基础,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诉争房屋,应类推适用现行调整婚姻关系规范的精神,认定诉争房产共同共有,姜姗、赵菡对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柳叶街133号桃园人家4幢1单元601室房屋应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房产归属问题上,认为姜姗的权利应当受到《婚姻法》精神的保护,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类推适用现行调整婚姻关系规范的精神,认定涉案房产共同共有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如前所述,双方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间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况,且在赵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除了购房出资之外,还用于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支出。根据公平原则,姜姗、赵菡应对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柳叶街133号桃园人家4幢1单元601室的涉案房屋所有权各自拥有50%的份额。
(2024)赣1023民初179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本案纠纷发生在牛某俐与王某欣同居期间,俩人系同性同居。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应适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调整。
2、律师分析
为探究同性伴侣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笔者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后的两个案例,涉及了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从以上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同同性伴侣同居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和分割,在实务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主流观点仍然认为不应将同性伴侣的财产关系比照夫妻关系按照共同共有关系进行评价,而应当按照一般共有关系调整。
但也有不少学者甚至法院认为应当赋予同性伴侣以特殊的类家庭法律地位保护其财产权利。
笔者认为,同性伴侣的同居关系,不同于异性伴侣的同居关系。我国现行的法律赋予了异性恋者结婚自由的权利,异性恋者同居但不结婚,是其自主的选择,而同性恋者同居但不结婚,却可能是因为法律体系的限制,只能同居而无法成为合法夫妻。尤其是双方已经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甚至通过领养、代孕(我国法律禁止代孕行为,此处仅作事实陈述)等方式共同养育孩子的情形下,可以视为双方已经在主观上产生了成为夫妻的意愿,也在客观上通过实际行动履行着夫妻的义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同性伴侣之间真实的生活状况,结合财产的来源、使用等情况,从更加公平、合理的角度审视此类案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最大地保护同性伴侣的财产权益。
笔者也相信,随着我国的法制越来越健全、国民思想理念越来越先进,对于同性伴侣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会有全面、科学的法律和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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