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陆俊 王力 上海一中法院
编者按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执行案件中涉动产处置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推荐阅读时间19分钟。
第90期
陆俊
LU JUN
执行局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王力
WANG LI
执行局
三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在司法执行中常见的动产类型包括机动车、机械设备、原材料、金银珠宝、古玩字画、高档烟酒等。在动产执行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真伪鉴定难、评估价格不准确、拍卖成交率低、处置费用高等常见问题,导致动产处置变现困难。为提高动产执行的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多措并举实现处置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此类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典型案例
02、执行案件中涉动产处置的办理难点
03、执行案件中涉动产处置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
0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案例一:涉及动产的真伪鉴定
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张某家中大量高档白酒,因法院名单库中资产评估机构并不具备鉴定白酒真伪的专业资质,执行法官遂主动联系对接白酒厂家,向其说明情况并送达委托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协助对法院查封、扣押的白酒进行鉴定,白酒厂家遂派品牌官方打假员上门对白酒进行鉴定,并对鉴定为真的白酒出具鉴定报告,评估机构根据鉴定报告,并结合酒品年份、保存状况等因素对白酒价值作出评估,后顺利拍卖成交。
案例二:涉及非标动产的评估
某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因沉迷游戏,侵占公司钱款用于个人挥霍,购买了许多限量版的游戏周边产品,其中包括一张全球限量100张的游戏王“青眼白龙”卡牌。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因评估机构缺乏对此类非标动产附加价值的认识,遂根据该卡牌发售价格及物品成色,给出价值仅为140元的评估结论。法院以评估结论作为确定处置参考价的标准,设定起拍价100元、保证金20元、加价幅度2元对该限量款卡牌进行网络拍卖,经数万次加价,最终以14万元的价格成交,实际成交价为评估价的1000倍,偏离度较大。
案例三:涉及小额动产的无保留价拍卖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案件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一批办公桌椅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7万元。经2次网络拍卖、1次网络变卖,均流拍,后转入线下拍卖。线下拍卖中每次以上次流拍价的八折作为起拍价,前后经过六次线下拍卖,历时近一年,最终以5万元的价格成交,扣除拍卖、评估等执行费用后已所剩无几。为提升小额动产变现效率,提升溢价率,执行法院遂决定对该案中其他评估价值低于1万元的小额动产,采取无保留价的拍卖方式,起拍价设定为评估价的20%,加价幅度为起拍价的10%,共成交380件,溢价率高达234%。
案例四:涉及动产处置产生相关费用
某仲裁纠纷执行案件中,法院于2021年初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A公司的4000吨沥青,上述沥青存放在B仓储公司的沥青存储罐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B公司向法院出具了2020年与A公司签的仓储合同,约定仓储期一年,仓储费为100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因沥青长久放置在存储罐中,会对存储罐造成损伤,如一年后未提取沥青,而后仓储费逐年上涨50万元。上述沥青经一拍、二拍流拍,最终于2023年底变卖成交,成交价为4000万元,按合同约定共产生仓储费用700万元,经与B仓储公司沟通,其同意对仓储费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减免,因该笔费用属于留置权的范畴,法院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后,将剩余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一)真伪鉴定难
消费奢侈品、文玩字画、珠宝玉石等动产的价值受真伪、材质、纯度、工艺等因素影响。消费奢侈品类动产只能联系品牌厂商进行鉴定,流程较为繁琐复杂。书法字画等艺术品类动产,行业惯例并不直接认定真迹或伪作,而是通过价格的形式来予以体现。紫砂壶等文玩类动产,并无专业官方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会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认证,容易出现不同专家观点不同的情况。动产品类繁多、真伪难辨,专业鉴定机构和具有鉴定资质的人难寻,影响财产处置效率。
(二)准确估价难
由于动产的类型广泛,既包括机械设备等价值波动大且价格认可度受众面小的动产,还包括一些具有显著附加价值的限定款、纪念款物品。法院司法评估名单库中的评估机构数量有限,能够评估的领域难以涵盖全部动产品类,实践中易出现对动产作出的评估结论可能与市场实际价值偏离度较大的情况,最终造成评估价值过高无人竞买或评估价值过低溢价率过高的拍卖结果。
(三)拍卖成交率低
部分动产的价值具有针对性高受众面小的特点,如机械设备等动产,一般具有购买意向的仅有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除此之外,动产之上的瑕疵往往具有隐蔽性,如奢侈品包、名贵手表等动产的成色及细微磨损,难以通过拍卖介绍的照片或者视频体现,而意向竞买人实地看样所付出的成本就拍品价值而言相对过高。因此,动产的司法拍卖往往成交率较低。
(四)处置费用高
部分动产在仓储、维护、运输环节有特殊要求,会产生相关费用,如家具、字画等动产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仓储费、维护费,汽车、船舶等动产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停车费、运输费,上述费用均作为司法处置费用,将会在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部分低价值动产可能在扣除上述费用后所剩无几。同时由于动产拍卖成交率低,在刑事财产执行中经常出现多次拍卖无法变现的情况,最终导致部分动产过期,产生额外的过期物品销毁费用。
法院在办理涉动产处置的案件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价值最大化。可以结合不同类型动产的特点,采用批量、拆零或组合形式进行拍卖,实现标的物价值最大化。
二是及时查控处置。查封并获取动产的处置权后应及时开展评估、拍卖程序,降低处置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三是禁止无益拍卖。要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覆盖执行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的情况。
(一)权属判断
执行对象限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查明动产的权属是进入动产司法处置的必然前置程序。对于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权属判断应以登记为准。对于一般动产,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对动产的占有被视为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公示形式,在执行程序中对动产的物权判断适用占有推定规则,可以按照实际占有情况来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的实际权利人。如果强制措施侵犯了民商事执行案件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权利人提出异议,法院会通过审理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确定案外人是否对标的物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权利。
(二)查封、扣押与保管
在查封动产时,应对被执行人进行通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现场查封时,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出具查封裁定书,并在动产上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查封笔录。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造具财产清单。财产清单上要载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对于财物登记造册用语尽量简洁,准确把握物品的特征,例如,标注为Rolex的金色男士手表一只,成色旧。
需注意的是,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
在查封动产的扣押与保管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直接控制。对于体积小、数量少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扣押至法院进行保管。
第二,交付他人控制。对于体积较大、数量较多、不便挪动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后交付他人控制。
例如,查封某公司的办公用品时,可将办公用品登记造册后就地张贴封条保管于办公场地,并协调物业公司对查封物品进行保管和控制。
第三,指定被执行人保管。如果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查封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且有利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可以采取“活封”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同时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如机器设备等作为生产线一部分的动产,一般定期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保养或维护,不宜进行拆卸,尽量采取“活封”的方式。
(三)真伪鉴定
名牌手表、奢侈品箱包、珠宝、白酒等动产的真伪极大影响市场价值,法院名单库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往往并不具备鉴定此类物品真伪的专业资质。
为还原财产的真实价值,对于名牌手表、奢侈品箱包、名牌首饰动产,在没有专门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主动对接相关品牌代理商,向其送达委托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其提供无偿鉴定服务,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
对于钻石、玛瑙、玉石等珠宝类动产,则可以送到上海宝石测试鉴定中心、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等处进行有偿真伪鉴定,鉴定后再交由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
对于名家字画,可选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人员,对涉案字画进行真伪鉴定后评估。
对于高档白酒,可以联系厂家并出具委托鉴定函,厂家会派打假员上门进行免费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及市场参考价的书面意见。
如案例一中,评估机构依据品牌方出具的鉴定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并将鉴定报告附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公告,有效打消潜在竞买者疑虑,防止司法拍卖假货的现象产生。
(四)确定处置参考价
法院查封、扣押动产或完成鉴定工作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动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分别是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在适用顺序上,原则上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依次进行,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一致选择某种方式的,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首先,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意协商议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但需要限定合理期间,不能久议无果,也不可因此拖延执行程序,更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议价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财产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由人民法院出具询价函,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再次,对于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动产,人民法院通过向名单库中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委托书进行询价,具体包括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等。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如对机动车进行网络询价,应写明车辆品牌、车系、年款、车辆类型、排量、行驶里程、车况等信息。
最后,对于不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动产,可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对于非标动产,可委托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尽量避免出现案例二中评估结果与市场实际价值偏离较大的情况。
(五)网络司法拍卖
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应注意平台选择、拍卖公告、拍卖规则、悔拍责任、流拍处理五个关键方面:
第一,以拍卖方式处置动产的,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七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中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应对动产的真实情况进行披露,建议采用视频、图片以及文字说明形式对动产情况进行全方位披露,以信息公开提升潜在竞买人的竞拍意愿。
第三,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确定。
第四,动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被执行人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五,动产拍卖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并在拍卖七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低价值动产采取保留价拍卖的方式可能会出现变现周期冗长、拍卖成本升高、拍品价值折损、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如案例三中,对办公桌椅共进行线上加线下9次拍卖,历时近一年才得以成交,严重影响退赃发还被害人效果。
对此,上海一中院在刑事财产刑执行中,探索开展无保留价拍卖模式,制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无保留价拍卖工作规则(试行)》,对评估价低于一万元或评估价低于十万元且已两次网络拍卖流拍的动产,采取无保留价拍卖,按照评估价的20%设定起拍价,激发竞买热度的同时给予竞买人一定的价值参照。
(六)网络司法变卖
动产的变卖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直接变卖。直接变卖作为拍卖优先原则的例外,旨在以简便、高效、经济的方式进行变价,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变卖的方式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二是转为变卖。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十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三是决定变卖。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如案例四中,对于保管费用过高的沥青,可以由法院直接决定进行变卖,加快财产处置进度的同时降低处置费用。
动产的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六十天,应当在变卖期开始七日前公告。变卖公告应当包括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网络拍卖、变卖不成的处理
动产拍卖、变卖不成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以物抵债。动产经拍卖、变卖均未处置成功的,可以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或变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多个执行债权人且无优先债权的情形下,如依法应当启动执行财产分配程序的,应当令承受人交纳抵债财产全部价额,并将该全额按照分配程序予以分配,否则承受抵债财产的债权人等同于变相优先受偿了债权。以物抵债后如金钱债权仍未足额偿付,应继续执行。
二是强制管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或者不宜拍卖、变卖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将适宜管理的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清偿债务。
三是解除查封。经过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而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强制管理或者不宜强制管理的,法院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涉案动产网络拍卖、变卖不成,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采取线下继续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采取线下继续拍卖。
(八)动产的交付与所有权转移
动产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后,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变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起转移。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对于注册地在上海的蓝色牌照机动车,拍卖成交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还可能涉及对车牌额度的处置,执行法官可以前往上海车辆管理所,领取车牌额度单(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并委托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车牌额度进行拍卖。
文稿编校:郭磊
值班编辑:王梦茜 徐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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