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结婚半年后患重病,丈夫请求撤销婚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4-09-29

转载自:港南区法院 家事法苑

原文标题:南风送法丨妻子在结婚半年后患重病,丈夫请求撤销婚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文字:港南法院

来源:港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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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港南区法院:妻子在结婚半年后患重病,丈夫请求撤销婚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这句话表达了夫妻之间的深厚缘分和珍贵感情。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应当承担扶助的供养责任。面对婚后患有重病的妻子,丈夫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会如何判决?港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陈某在2017年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后一直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2021年10月,原告陆某、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期间,被告未告知原告患有该病的情况,双方在登记结婚前进行了婚检,婚检结果均正常,2021年12月底,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前往广东工作并生活在一起。2022年7月,被告因身体不适在广东多家医院检查及住院治疗,后确诊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并需要花费较大的治疗费。原告认为,被告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致使原告与其登记结婚,被告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结婚,被告婚前确患有右侧卵巢囊肿,虽然被告婚前未告知原告患该病的情况,但被告婚前所患的疾病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贵港某医院也证实被告婚前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原告诉请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相反,被告现在正在治疗期间,更需要原告在精神与物质上给予关心与帮助,并尽丈夫的法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婚姻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在于夫妻感情的和谐,更在于一方陷入危险境地时,另一方的扶持与帮助。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相互帮助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义务。希望所有的夫妻双方都能珍惜彼此之间难得可贵的婚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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