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第三者以赠与款系抚养费要求抵扣,怎么办?

2024-10-02

以下文章来源于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作者刘伟铧

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第三者为了避免被判决将款项全部返还原配,往往各出奇招,其中就包括将赠与款项的性质进行混淆的手段,这种手段在实践中常见的包括:


在拒不承认存在婚外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伪造借条的方式将赠与款项的性质混淆为借款还款、以生意合伙投资为由将赠与款项的性质混淆为投资款;


或是在承认存在婚外情关系的前提下,混淆赠与款项的用途去向,认为用于共同的消费或是抚养私生子女的抚养费等等……


今天主要讲的是,将赠与款项混淆为抚养费用于抵扣的手段的应对方法


一、抚养费抵扣赠与款项的可能性

最近,笔者参与的案件中,就发现了不少第三者采用此种方法,企图将赠与款项混淆为抚养费进行抵扣,从而达到免于返还任何款项的目的。


明明第三者不仅破坏了原配的婚姻,甚至还育下了私生子女,为何存在私生子女这一更加严重的情形反倒成为免于返还款项的理由?不少原配感到非常疑惑。那么就要了解,为何存在用抚养费抵扣赠与款项的可能性?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而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而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就为以抚养费抵扣赠与款项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是,不少原配仍然疑惑,以抚养费抵扣赠与款项,那么我的权益谁来保护?明明育下私生子女的系过错方,为何要我来承担这种不利后果?


的确,第三者破坏原配婚姻家庭,本就应当受到谴责,基于婚外情关系接收赠与款项则侵犯了原配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返还受赠款项是对原配权益的保护,而育下私生子女明显是更为严重地破坏了原配的婚姻家庭,到头来第三者反而可能还不需要返还受赠款项,抚育私生子女成为避免返还款项的借口,对原配来说定是无法接受的。这就产生了原配利益的保护与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权间的价值冲突。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是否会支持以抚养费抵扣赠与款项呢?


笔者通过经办的案件及检索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争议也较大,可将法院的判决主要归为以下两类:

1、第一类是支持将抚养费抵扣为赠与款项。

这类案件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在于,虽然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但任何一方均有合理处分财产的权利。

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这是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就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2、第二类是不支持将抚养费抵扣为赠与款项。

这类案件法院判决的里有主要在于,认为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抚养费纠纷与请求返还赠与款项的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有关抚养费的请求可以另案起诉处理。

这两类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的判例都非常多,那么如果遇到第三者要求以抚养费抵扣赠与款项,应当如何处理呢?是否有提前预防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让法官支持原配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三、原配如何保障自己权益?

1、通过代理词的方式,向法官释明不能抵扣的理由。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从保护原配的角度来看,将抚养费抵扣赠与款项将侵犯原配平等处理财产的权利,在不存在非婚生子的情况下,基于婚外情关系产生的赠与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根据当然解释的法律解释原则,举轻以明重,在存在非婚生子女的严重婚外情关系产生的赠与款项的情况下,受赠款项更加应当予以返还,不应随意将赠与款项的性质认定为抚养费。


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看,若判决以抚养费抵扣赠与款项,无法一次性解决抚养费支付问题,如若后续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再支付抚养费,也无法直接依据生效的支付抚养费的判决申请执行,还是要重新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并申请执行,这与直接在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中判决不予处理抚养费问题的效果相同,而如若在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案件中一次性将赠与款项抵扣为抚养费,甚至会出现第三者一次性挪用全部抚养费用的可能性,这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从法官审理案件的角度上看,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中应当审理的,与抚养费纠纷中应当审理的范围亦明显不一致,抚养费纠纷中应当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即诉求支付抚养费方是否为非婚生子女;2、是否确实存在亲子关系,其中就涉及被起诉一方是否确认与该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的问题;3、抚养费金额的计算问题,包括抚养费的性质确认、具体金额。


也即若处理所谓“抚养费”的抵扣问题,那么以上均将变成本案的审理重点,与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的审理重点将发生严重偏差。

2、在大方向要求不得将抚养费抵扣赠与款项的前提下,通过质证意见的方式,对第三者提供的证据中所谓的“抚养费”进行质证。


实践中,不少第三者大包大揽,将全部的花销一概归为“抚养费”的范畴中,这就需要律师仔细鉴别每一笔款项的性质。


首先,不得将自己购买衣物的开销、游玩的开销、将生育之前雇佣保姆照顾自己等属于个人享受的部分开销也纳入抚养费的范畴,这些明显是不合理的,不得抵扣。


其次,对直接将某一笔款项直接认定为抚养费的方式予以否认,要证明系抚养开支,应当提供的是支出明细凭证,并且需要注意提示的是,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即便要抵扣,也不能将全部用于抚养的开支摊到非直接抚养一方的身上,从这个角度上讲,即便要抵扣也不能全部抵扣。

3、向法官提供大量判决另案处理抚养费问题的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司法文件“法〔2024〕9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类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作用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入库案例。


因此,在检索类案时,首先需要检索的是入库案例,即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


其次,需要把握类案的“类”字,即尽量争取找到与经办案件最相类似的案例;


再者,寻找经办案件的同一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处理的类案也能够让法官更好地采纳案例的观点;


最后,一份精美、简单易懂的案例检索报告也是加分项。

4、做好诉前预防工作。

在发现配偶存在婚外情关系甚至育有私生子女的情况下,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草专业的《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基于私生子女产生的抚养费属于个人债务,且如果因其个人债务遭受损失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偿。改变共同财产的登记外观既能够防止财产受损失也可以预防财产直接被保全、执行的风险。


综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同的判例,但做好上述几个方面,从某种程度上看,也能够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让案件最大程度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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