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罗茂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合法夫妻,共同经营着一家小型个人独资企业。然而,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王女士关系暧昧,又为其设立了一家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期间,张先生多次通过个人及公司账户向王女士及新公司转账,王女士新公司收到款项后又即刻转入王女士个人账户,金额累计高达数百万元,但新公司并未实际营业,没有任何其他业务往来和经营收入。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深感震惊与愤怒,张先生认为转账是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但无法证明存在什么业务,王女士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均产生账目混同,因此李女士认为张先生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认为王女士应当返还所有转账款项。
融家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张先生未经配偶同意,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账户向暧昧婚外异性以及未经营的新公司进行大额转账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李女士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或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支出。
其次,张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转账行为,虽部分是通过独资企业向王女士账户或其名下的一人公司进行转账,但独资企业是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其名下资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一人公司与其个人账户发生多笔转账行为,应认定一人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之间除了转账行为外,也不存在任何正常的业务往来,且新的一人公司也无任何其他收入,资金完全来源于张先生或独资企业的转账行为。因此张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所有转账行为,均应认定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最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建议
面对此类情况,作为受害方的配偶,首先应保持冷静,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公司注册信息等,以证明赠与行为的存在及其无效性。其次,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及法律救济途径。在提起诉讼时,应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返还全部财产,并附上充分的证据材料。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夫妻一方利用所谓的公司名义打着公司业务往来的幌子,变相地转移、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婚姻忠诚和家庭伦理的宣传教育,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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