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作者秦兴涛
诚信原则一直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欠债还钱也是理所应当。然而,实践中却常常遇到这样的咨询:“我能不能通过离婚规避债务”?
不少当事人(甚至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的做法是,直接将个人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如房产),但因过户登记费用过高或者信任问题等原因,不少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房产等约定给配偶并以极低的成本过户登记,从而避免被执行。
实际上,此种做法不仅不道德,也不合法,离婚协议该部分财产约定恐被撤销。举例说明如下:
李某与何某某于1996年结婚,于2016年8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三、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某201室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某101室房屋、302室房屋产权归女方何某某和儿子李某某共同所有。
四、……私人剩余借款及银行贷款本金共204000元,由女方何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16年2月,某公司就某合同纠纷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承担还款义务。2017年3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支付该公司货款1929512.45元。
后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未查实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该公司申请调查,李某离婚时,将所有房产全部无偿转移至妻子何某某及儿子李某某名下。
该公司认为,李某上述行为属于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李某、何某某《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房屋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该公司主张撤销李某、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存在充分之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通过该案例可得出以下结论:
01、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该条款。
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02、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知晓的,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
律师提示:
企图通过离婚的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也面临协议被撤销的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提供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直接起诉夫妻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出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尝试调取债务人的离婚协议、银行卡流水等,追查财产转移线索,如果发现有通过协议规避债务的情况,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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