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平南法院宣传 ,作者陈楚炀 余漫铃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陷入激烈争执,此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全力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时的首要考量因素。近日,平南法院六陈法庭在调处一起离婚纠纷案时,秉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双方达成了抚养孩子的协议,纠纷的妥善化解彰显了主办法官的智慧和司法的温度。
01、案情简要
原告小丽(化名)与被告小勇(化名)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12月生育长子,2014年12月生育次子。近年来,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2月开始两地分居,两个小孩随被告小勇留在本地生活读书。随后,原告小丽向本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一人抚养一个未成年孩子,被告小勇则主张由自己来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可以由自己来承担。
02、法官调解
六陈法庭主办法官龙庆成在审阅本案卷宗后发现,该案处理涉及原被告今后的权利实现,以及探望权行使等诸多问题,如处理不当,不仅对其孩子成长会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衍生矛盾。因此,法官认为有必要精细入微地开展双方的调解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分歧。目前两个孩子分别为12岁和10岁,法官将调解时间安排在放学后,以便当面征询孩子们的个人意愿,了解其真实想法。经询问,长子要求随父亲小勇生活,次子也要求随父亲生活,同时希望与哥哥一起生活。基于此,法官从“法、理、情”等多方面,对双方进行思想疏导,释明要在充分尊重两兄弟意见的基础上解决问题,积极促使双方达成抚养协议。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由小勇抚养两个孩子的协议,并约定,在不影响儿子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小丽可以随时探望。
03、法官说法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放开,很多家庭生育多名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如何确定多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法官对于抚养权归属的判断,始终是从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抚养子女的个人意愿、子女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对于满八周岁的子女亦应了解并尊重该子女的个人意见,才能最终确定子女由谁抚养更为合适。
04、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双方存在争议的,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来决定。如果子女年满八周岁,就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
作者:陈楚炀 余漫铃
审核:杨华卿 覃成成
编辑:梁浩威
校对: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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