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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民事/抚养费/约定不明/高额抚养费/教育培训费
裁判要点
1.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2.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3.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系原告李某甲的父亲,被告与原告母亲肖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2月17日生育原告,后于2018年11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李某甲抚养权归肖某,随肖某共同生活,李某支付抚养费方式如下:对于李某甲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李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李某认可的李某甲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李某甲在学的兴趣班李某均认可,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李某意见),李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肖某须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李某抚养费按月支付,每月不晚于第5个自然日前将当月抚养费支付给肖某,并一直支付到李某甲大学毕业独立工作生活为止;如有任意一期李某未按约足额支付抚养费,则李某同意变卖山东省招远市某处房产用以偿付,此偿付在售出后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肖某可以就全部未付金额即时向法院起诉,并有权参照上一年度抚养费金额要求李某一次性预付剩余年度抚养费。李某同意单独支付李某甲2019年上半学年学校收取的学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陆万元,此费用将在入学前直接转入学校账号。离婚协议书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已按照50%的比例向原告支付以下项目费用,共计支付71,807元:钢琴课及相关费用、英语阅读课、生日蛋糕及送礼、班费及学校学杂费、学校早点费、书籍、春夏校服费、芭蕾课及考级标准服装费、2019年年度校车费用、羽毛球课及集训、旱地冰球课程及相关费用、牙医相关费用、美术课、街舞课、年度商业保险、轮滑球课程及相关费用、游美夏令营、泉州古建筑游学团及机票、机器人学校集训、暑期机票及高铁费、室内滑雪兴趣班及集训、千岛湖夏令营交通费、玛蒂尔达音乐剧、2018年12月、2019年1月及2019年7月的餐费。
除上述费用外,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原告还发生如下费用:书籍62元、电动牙刷牙膏276元、衣服777元、零食165元、芭蕾考级费用495元、机票(长春)1,460元、钙铁锌口服液184元、摇滚学校音乐剧780元、展览300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告发生如下费用:旱地冰球相关费用4,740元、牙医费1,200元、钢琴课6,828元、学校学费及学杂费62,500元、班费500元、书包文具及服装2,749元,羽毛球课程费用4,500元,护眼灯1,999元,芭蕾学费及鞋子费用3,203元、舞台剧560元、艺术展320元。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2019年上半年的学费6万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333元,共计33,332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为20,580.11元至48,728.56元不等。
2020年4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工手续。该公司向被告支付服务年限经济补偿52,588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20,333.33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甲支付截至2019年11月底的抚养费24,381元;二、被告李某自2019年12月起至2033年6月止,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李某甲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沪01民终86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虽高至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但该主张具有未成年人既有生活消费水平居于高位、抚养人具有负担能力和负担意愿的事实基础,故在抚养费金额的认定上应依次进行如下审查:
一、审查抚养人之间就子女抚养费约定的具体内容
原告母亲肖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原、被告发生分歧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结合费用的性质以及合理性等实际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一)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形
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存在明确约定的,即便该约定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就学、医疗发生的牙医费用、学费、班费合计64,200元,因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具有明确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故原告所提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支付的2019年上半年的学费6万元,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故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2019年12月起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被告虽就抚养费金额及付款方式提出异议,但亦认可按固定金额支付,系双方变更离婚协议书载明的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的支付方式的合意,法院予以采纳。
(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没有约定或存在理解歧义的情形下,则应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结合抚养人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就其主张的合理性与否进行严格审查。
二、审查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
在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高额抚养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方面的高频开支是否合理以及实际抚养一方有无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在读小学生,其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夏令营活动十余项之多,可谓“精英化教育”,在费用认定时应根据培训费的参与情况予以区分。
(一)对约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费用
对于既已参加的培训项目支出,应考虑到该费用支出并未超出抚养人的合理预期,为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将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影响降到最低,原则上该部分费用主张的合理性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旱地冰球、钢琴、羽毛球、芭蕾兴趣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2019年1月原告支出的芭蕾考级费、冬令营(长春)机票合计21,226元,上述课外活动系肖某与被告离婚前,原告已确认参加的,且因兴趣班衍生的比赛费用、交通费用、护具等配套用具的费用,确系原告因参加兴趣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及用途尚属合理,亦未超出合理预期。故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
(二)对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
对于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则应以抚养人之间充分协商为前提,这既保障了抚养费支付一方享有与支付义务相关的知情权,又尊重了未实际抚养的一方父母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此情形下,实际抚养一方负有当然的告知义务,其主张费用时应就向对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征得了对方同意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如抚养人之间未协商或协商不成,实际抚养一方仍坚持支出的费用,应视为其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本案中,在被告不同意为原告安排太多课外兴趣班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分担现有全部课外兴趣培训班费用不尽合理。故对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告因购买书籍、电动牙刷、服装、零食、钙铁锌口服液、护眼灯、书包文具以及观看舞台剧、艺术展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原告主张的保姆费、餐饮费,离婚协议书对此并未作明确约定,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被告的同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当然,对于兴趣培训班投报较多的情形,必要时,可结合未成年人所处的年龄层次、教育阶段,做出是否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选择。同时针对该征询意见,就费用主张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三、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标准判断,应从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予以考察。其中,义务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客观上可能存在浮动性和不确定性,但合理范围内的波动不应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产生影响,有无负担能力不能单纯考察某一时间结点的收入水平,而应对支付义务人的整体收入能力进行判断,短暂性的工作调整致使收入减少并非必然导致抚养费标准的调低。支付义务人存在固定资产或存在其他财产性收益的情形下,也应视为具有负担能力。
本案中,对于被告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被告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教育费所需较高,但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根据原告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法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潘静波、俞敏、许洁)
导读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立法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本期法信搜集近几年抚养费纠纷的案例裁判规则8条,为读者提供参考。(来源:法信)
1.以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须举证证明有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李某诉李红军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2.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周某诉周治明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7日第6版
3.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判其在婚内支付子女抚养费——吴女士诉杨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
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患病,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子女支付抚养费。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9日第3版
4.父母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智力状况正常,且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小刘诉刘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8日第3版
5.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谢女士诉吴老汉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负担起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年10月22日
6.支付抚养费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张某诉两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对其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年6月2日
7.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杨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
夫妻关系发生变更,双方依然对其子女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当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湖北法院网 2015年11月27日
8.家庭负担重不能成为妨碍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教育费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王某甲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之间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以家庭负担重为理由拒绝增加子女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年2月24日
法信· 裁判规则
1.未成年子女有权向一次性支付完抚养费的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不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审理法院: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公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李某诉李红军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3.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子女仍可要求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金一诉金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已明显偏低,无法满足现在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不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增加抚养费数额。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4日第3版
4.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周某诉周治明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7日第6版
5.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杨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发生变更,双方依然对其子女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当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湖北法院网2015年11月27日
法信▪司法观点
抚养费的分担原则和确定标准
对人民法院来说,当夫妻双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分担,需要借助司法权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时,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量因素。
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需:(1)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2)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3)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会遇到父母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离婚后子女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将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3条)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确定为,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同时对子女虽已成年,但仍有给付抚养费必要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即当成年子女存在:(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时,如父母具备给付能力,仍应当支付抚养费。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前述意见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规定,原则上应当定期给付,父母条件允许的也可一次性支付。就何种情形下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婚姻法》的释义中认为,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参考以上情形的前提下,仍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94~295页。)
法信▪关联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信 · 裁判规则
1.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其实际居住的城镇标准确定抚养费数额——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
本案要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张某诉两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对其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年6月2日
3.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是否过高以法律规定的给付标准为参考——是某诉于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抚养费标准是否过高,可根据支付方的收入情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具体确定。当事人提供了不抚养子女一方的劳动合同及其收入证明,用以证明不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收入,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标准,因此,不抚养子女一方关于抚养费过高、无给付能力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31~233页
4.抚养费应满足子女最低生活需要,法院可判决抚养费高于支付人工资收入的30%——金甲与金乙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虽然收入较低,但并不能免除作为父母的义务,人民法院在满足子女最低生活要求的基础上,可判决不抚养子女一方支付高于工资收入的30%的数额作为抚养费。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6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吴卫义、张寅编著:《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183页
法信 · 专家观点
1.抚养费给付的一般原则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此项协议。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往往不惜在子女抚育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但是,父母承担子女的抚育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抚育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自然不能准许。
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应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比居住在农村的高一些。
(摘自: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2.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差别很大,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总之,抚养费的数额原则上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在综合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
(摘自:吴春岐、姜志强主编:《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157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3)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
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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