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案例:打印遗嘱须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否则该遗嘱无效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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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打印遗嘱中虽载明立遗嘱的时间及见证人的盖章时间,但均为打印方式形成,且遗嘱人及见证人在签名的同时并没有注明立遗嘱及见证的年、月、日,不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原审据此认定案涉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而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民申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1,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娜,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系朱某1的女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2,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3,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再审申请人朱某1因与被申请人朱某2、朱某3、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5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1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已变更为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主要理由是: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并没有要求每一人必须手写年月日,每页注明年月日即可。案涉遗嘱仅一页,由两名法律工作者作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打印遗嘱的特点,落款处采取打印形式注明日期,与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相吻合,足以证明该遗嘱形成的时间。该遗嘱系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申请人已提供与本案类似判例以作参考。

朱某2提交意见称,在案涉遗嘱上,遗嘱人、见证人均没有在签名后依法律规定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案涉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满足。朱某1所提类似案例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应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请求驳回朱某1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朱某1提供的打印遗嘱中虽载明立遗嘱的时间及沈阳市中昱法律服务所盖章时间,但均为打印方式形成,且遗嘱人及见证人在签名的同时并没有注明立遗嘱及见证的年、月、日,不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原审据此认定朱某1提供的案涉打印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而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朱某1所提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某1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鹿凝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王颖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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