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儿手持打印遗嘱独占母亲遗产,养女能否要求重新分配?法院这样判!

2024-12-08

转载自:湖南高院

父亲离世,

两姐妹主动放弃继承。

母亲病世后,

两姐妹却因遗产分配问题对薄公堂。

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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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与王某(女)婚后多年未孕,于1984年5月抱养女儿陈甲,两年后夫妻自然生育女儿陈乙。陈某与王某一视同仁将两姐妹抚养长大,陈甲成家后长期在邵阳市生活与工作,陈乙成家后长期在株洲市生活与工作。

2020年2月,陈某因意外事故离世,两姐妹均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由时年71岁的母亲王某一人继承。

2022年11月,王某因病离世,两姐妹在亲属们的帮助下共同办理了丧葬事宜。

2023年1月,陈乙持遗嘱将登记在她与王某名下的一套住宅和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间门面均变更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

了解到情况的陈甲以该遗嘱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诉请按照法定继承两人均分遗产。

陈甲称,母亲王某早年瘫痪,一直由自己独自照顾。王某离世后,妹妹一边说着“不争财产”,一边悄悄将不动产转移。母亲王某不识字,陈乙所持遗嘱为打印件,应当无效。

陈乙辩称,母亲王某于2020年9月订立遗嘱,当时神志清楚,并签名捺手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予以证明,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王某的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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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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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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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

本案中,陈乙提交的王某签名捺手印的照片,只有王某没有其他人员,该照片不能反映陈乙已清楚地告知了王某遗嘱内容;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也不能证明法律服务所有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全程在场。故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陈甲自出生即被陈某、王某夫妇抱养,长期以母(父)女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群众及基层组织均已认可该收养关系,且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故陈甲与王某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陈甲具有被继承人王某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综上,法院认定陈甲与陈乙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王某名下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陈乙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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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也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遗产尚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故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每页签字,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而该打印遗嘱缺乏相应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邵阳市大祥区法院

作者:刘慧隆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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