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正确方式(内附赠与协议模板)

2024-12-14

原创 李会文律师 法绿林

我们在《新规则:2021年1月1日起,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里讲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购房的出资性质进行了新的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赠与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是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在这个时间之后买房产生争议的话,就会使用新规定。但是很多父母是在这个时间之前为子女购房,购房的时候一般也不会让子女出具借条,也没有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如果以后发生争议,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经过案例检索(为排除登记对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影响,我们检索的案例均是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形),法院一般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直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父母的举证责任较小,即使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法院依然会认定是借款,夫妻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直接适用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认为父母应对出资属于借款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应被认定是赠与双方。

3、即使出资发生在2021年之前,仍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来认定出资性质,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会被认定是赠与双方。

4、出资发生在2021年之前,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该条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解决的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不能由该条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用于购买房屋的行为,就是赠与行为。主张是赠与的一方应当举证是赠与,不然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总结一下:就是无论是适用原来的司法解释还是新的司法解释,法院都有两种不同的处理,要么认定是借款,要么认定是赠与(对双方)。不过,在适用新司法解释的条件下,法院认定属于对双方赠与的案例占多数。

至于在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还是旧司法解释的问题有不同理解,主要是因为父母出资时间与子女的离婚时间存在时间间隔。

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这里还要区分两种情况:父母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
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如果出资发生在2021年之前,仍然会被视为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有明确规定。
如果出资发生在2021年之后,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的观点是仍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还记得我们在《父母以买卖形式赠与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文中讲过吗,父母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赠与到子女一方名下,被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所以,2021年之后父母出全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到底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肯定还会存在争议。


在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况下,是借款还是赠与,法院仍有不同观点。在父母出资被认定是赠与的情况下,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也存有争议。不过可以预测,在新司法解释已经生效的前提下,被认定是赠与双方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经过上述分析,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仍会存在较多争议。但是在2021年之后,毕竟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已经作出了规定,为降低自身风险,无论是出全资买房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父母在子女买房前或买房时,最好能与子女签订一份赠与协议,明确出资仅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以下为一份父母出首付的赠与协议模板。

赠与协议

赠与人:

张某1,男,汉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赵某,女,汉族, ×× 年××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受赠人:

张某2,男,汉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张某2是张某1、赵某的儿子,张某2于×× 年××月 ×× 日与王某登记结婚。现张某2欲购买A处房屋一套,张某1、赵某自愿为张某2出资50万元作为张某2购买房屋的首付,该出资视为对张某2一人的赠与,与其配偶王某无关。

张某1、赵某于×× 年××月 ×× 日之前将50万元直接汇至张某2名下账户:开户行:户名:张某2账号:××××

张某2对此赠与表示接受。

赠与人:                                    受赠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0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