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日益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关键部分,夫妻之间股权转让的税务成本也日益受到关注,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离婚期间和协议离婚期间转让股权的税务成本还有所不同。本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为例,让您一文掌握股权转让的税务成本。
一、夫妻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涉税种
夫妻间股权转让的本质是个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个人间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三种。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该行为只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
(一)一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的一种,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因此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可归纳如下: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根据上述公式,“股权转让收入”和“财产原值”的核定系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关键要素,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前述两大要素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确认:
1、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式
股权转让收入即个人间股权转让所得,通常来说,个人间股权转让收入即为标的股权的转让对价,但是《管理办法》第14条约定,在个人间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收入可以进行核定,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净资产核定法,即按照(每股净资产×股数)计算得出股权转让收入。
二是类比法,即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是其他方法,若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均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方法
标的股权原值的确认与转让方获取标的股权的方式有很大关系:
(1)转让方曾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股权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转让方曾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股权的,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转让方曾以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转让方曾以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取得股权的,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二)夫妻间转让共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夫妻间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主要包含三种情形,婚姻存续期间转让共有股权、协议离婚依据夫妻双方合意转让共有股权、判决离婚依据判决书转让共有股权,三种情形在实务中的处理方式略有不同。
1.婚姻存续期间转让共有股权
根据《管理办法》第1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据此,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间可以以低于财产原值甚至0元的金额转让共有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离婚情形下转让共有股权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转让共有股权在实务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离婚情形下的共有股权转让是对共有财产的划分,不构成一般意义下的股权转让交易,也不存在“所得”,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也有观点认为,离婚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不再享有《管理办法》“保护”的夫妻关系,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重新核定转让收入,按一般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实践中观点的冲突,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协议离婚的情形下,我们建议争取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让,转让方在处分股权时,依然是受让方的合法配偶,有权适用《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2)判决离婚的情形下,双方用以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会被当庭收回,且除了判决书以外,双方往往不存在单独的《股权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根据《管理办法》第13条第4款,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合理性的,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我们建议股权转让双方携带载明股权分割情况的判决书,前往税务主管机关,以证明0元转让共有股权的合理性。当然,亦可在离婚前先行处理股权问题。
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实务观点的冲突均源于在时间线上是否扩大对“配偶”关系的解释,但《管理办法》第13条第4款“保护”的关系除了“配偶”以外,还包括“子女”。因此,双方还可以选择,先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子女”,再由“子女”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其父或其母,以规避对“配偶”关系的认定冲突。
前述建议均是我们根据各地主管机关的咨询,及实务中采取过的方法进行的总结归纳。为避免扩大离婚的“税务成本”,建议提前与被投资企业的税务专管员沟通。
三、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印花税缴纳规定
(一)一般规定
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需要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2023年第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该优惠同样适用于自然人。
(二)夫妻间转让共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如何缴纳印花税?
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夫妻间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有任何减免政策,但根据印花税缴纳的一般规定,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对价为0元,可以免征印花税,但若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对价,则仍需按一般规定申报印花税。
判决离婚的情况如何认定呢?有观点认为:离婚判决符合非商业性质的产权转移行为,根据《印花税法》第12条
《印花税法》第12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可以凭证免征印花税,然而这一观点在实际操作中尚未形成一致的理解和应用,因此我们依然建议提前与税务专管员沟通确认。
律师总结
我们简单总结一下夫妻间转让共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缴税规定:
首先,关于税种问题,目前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其次,个人所得税方面,婚姻存续期间有政策显示双方可以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是否适用减免政策存在争议,为保障双方利益,建议在离婚前处理股权,或借助子女的角色实现一定程度的税优选择。印花税金额不大,主要看转让价格,实践中的争议也相对较小。
但是,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印花税,前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均未形成一致的理解和应用,我们建议提前与被投资企业的税务专管员沟通,或直接委托专业人士处理共有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最后,我们相信对于许多创业夫妇来说,共同打拼下的事业可能是彼此同行路上的第一个“孩子”,婚姻关系的结束不等于合作关系的结束,如何平稳地让公司渡过“转型期”?除了税务成本以外还有诸多因素,在之后的文章中我们也会再为大家进行更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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