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民庭 上海金山法院
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如何处理?
被继承人的债主找上门来,
继承人疲于应对,集体放弃继承权,
债权人权利如何保障?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金山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指定金山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张先生是一名孤儿,自幼便在儿童福利院生活,成年后由政府安排到某物业公司工作。此后,张先生未婚未育、孑然一身,后于2021年亡故。
为办理张先生的丧葬事宜,作为其用人单位的物业公司,垫付了一万余元的费用。张先生生前尚欠该物业公司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债务,张先生亦有工资尚由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想要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张先生无父无母、无儿无女,该向谁主张权利呢?在物业公司处保管的张先生的遗产又该如何处理呢?
经过咨询律师,物业公司了解到《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选择向法院申请指定张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张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在民政局、物业公司见证下,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江彧超前往张先生生前居住的住所,对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
经法院确认,张先生名下有住房一套、现金数百元及其他大件生活物品若干,并查明其名下公积金账户、银行账户,以及由物业公司代管的工资的具体金额。同时,也查明了张先生生前欠付物业公司的款项,以及物业公司为处理张先生丧葬事宜垫付的款项。以上财物及款项,经过民政局及物业公司双方确认无误,并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的情形符合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指定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作为张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
江彧超
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主审法官
周 文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本期作者
我国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随着孤寡老人的增多,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不再是个例。又或是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债务,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负有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如果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债务人该向谁主张权利?这就是《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产生的背景。
《民法典》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报酬,构建起较为完备、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张先生系孤儿,未婚未育,故被继承人张先生死亡时已无法定继承人,亦无证据证明其生前留有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故依法应当由张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申请人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同样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履行清理遗产、 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并设置资金专户,用于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民政局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认定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民政局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主要用于扶贫济因、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本案的判决,对于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发挥遗产效用均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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