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份、婚后增值的司法鉴定实操(2)— 资产评估报告

2025-03-17

作者:袁芳律师

概要

离婚时,双方对男方婚前持有的股份在婚后是否有增值产生分歧。男方认为,结婚时自己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是每股120元,而离婚时,价格是110元,显然婚后股份没有增值。对此观点,女方不认可,认为婚后有增值。最终,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认定婚后有增值。

一、 问题提出:

婚前股份婚后是否有增值?如有,其金额如何计算?

男女双方于2009年8月18日在北方B京市登记结婚,2018年8月18日B京市某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告知双方就涉案股份(登记在男方名下的Club cat股份有限公司(化名,为A股上市公司)的5,000万股股票)在离婚后另行处理。离婚判决生效后,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股份增值部分。

法院查明,2009年8月18日,双方结婚时,该公司每股股票收盘价为120元。2018年8月18日离婚当天,股价为每股110元。男方持有5,000万股股票,占发行公司全部股票的65%。

二、 双方分歧主要体现在两点:

1.   结婚时股价为120元,而离婚时股价为110元。从表面看,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价格不升反降,是否该等婚前股份在婚内就不存在“增值”?

2. 如果该等婚前股份在婚内存在增值,具体应如何计算?

三、 鉴定流程与结论:

1.   提起鉴定的主体:女方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告,要求分割男方名下婚前股份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提出鉴定申请,并预缴评估费用。

2.   鉴定机构的确定:通过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摇号系统,经法院委托,确认B京成翼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化名)作为鉴定人。

3.   评估项目的具体内容:

(1) 评估目的: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参考价提供服务;

(2) 评估对象:Club cat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3) 评估范围:Club cat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4. 评估方法:根据评估报告正文,由于被评估单位没有提供公司未来的收益预测,故无法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特定原因,亦无法采用市场法评估;由于能够取得评估基准日附近的审计报告,故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5. 评估基准日:最终确定为2009年6月30日和 2018年6月30日。

6. 评估结论:

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的时间一般为年报、半年报,评估公司在与委托人、原被告等商议并经其一致同意后,将公司提供报表的时间分别调整为2009年6月30日和2018年6月30日,其中:

(1)2009年6月30日

在2009年6月30日,男方持有的公司65%的股东权益价值为 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

(2)2018年6月30日

在2018年6月30日,男方持有的公司65%的股东权益价值为 26,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陆仟万元整。

据此,可判定男方名下婚前股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为人民币6,000万元整。

7.   律师点评

该案在接手时,得知委托人已找过若干律师咨询,但所咨询律师均表示,婚前股价比离婚时股价要高很多,看起来婚后股价并没有增值,故对起诉要求主张婚后收益均无把握。经本团队律师分析,委托人得知,具体评估方法不同,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同,而不一定必然会结合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来鉴定股份增值与否的结论,这给与了当事人很大的信心与勇气。

经过离婚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两次诉讼,历经波折,我们最终为客户争取到3,000万共同财产分割款的结果,印证了代理律师接案时的判断。

代理律师之所以有如此预判,在于之前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实践出真知,本案结果再一次予以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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