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父亲无须负担抚养费,母子还可以主张吗?

2025-03-18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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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出生便患有心脏病和无肛症

父亲倾尽家财予以救治

孩子六岁时,父母协议离婚

约定父亲无须负担抚养费

八年后,孩子诉至法院主张抚养费

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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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化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肛症,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父亲无须支付小明抚养费。

经过后续治疗,小明的病情已稳定,然因先天体质较弱,还须持续支出医药费。此外,随着年龄增长,小明的学费、学杂费、伙食费亦有所增加。

在跟随母亲生活八年后,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亲支付其抚养费。

小明诉称

母亲因照顾小明而无法持续外出工作,母子两人基本依靠母亲打零工及领取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持生计,随着各项费用增加,母亲已无法继续维持小明的正常生活开支,故要求父亲支付其抚养费1200元/月。

父亲辩称

小明出生时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肛症,直至其同小明母亲离婚,小明几乎都在医院度过,历经了数次手术,在小明母亲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自己与小明爷爷已掏空家底为小明治病,故离婚时自己与小明母亲协商好不再承担小明的抚养费。自己现在没有工作,也身患疾病,无力承担抚养费;且现已再婚,另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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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的收入情况并非决定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唯一因素,当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协议不成时,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本案中,家长为孩子的身体健康积极救治,诸多付出值得肯定。母亲与父亲离婚至今已逾8年,随着小明年龄增长,生活、教育、就医等客观支出提升,与以前相比,确实增加了母亲一方的经济压力,提出增加抚养费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综合考虑父亲目前的身体、经济及抚养负担状况,参考母亲领取相应保障金及小明增加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酌情判令父亲按照800元/月的标准支付小明的抚养费。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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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不仅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涉及妇女权益的保障。面对复杂的家庭关系与社会现实、协议约定与客观需求的双重冲突,人民法院应兼顾法理与人情,结合双方经济变化动态考量,调整抚养费标准,回应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社会关切。

01、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强化单亲母亲权益保护

离婚协议既有对财产的处理,也可能涉及子女抚养的约定。离婚协议虽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但有关子女抚养问题,涉及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不应简单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后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处理有所规定。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02、平衡现实矛盾,维护各方权利义务平衡

人民法院审理抚养费案件时,既要考虑未成年人因年龄增长、健康问题等导致开支增加的合理性,亦要考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可能再婚育子的情况,同时关注直接抚养子女的单亲母亲可能面临的就业困难、家庭支持、经济状况、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现实困境。通过精细化“必要性”认定标准,结合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处理,努力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缓解单方抚养的经济压力,又避免对对方造成过度负担,兼顾法理与人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3、合理评估处置离婚事宜,明确多元维权渠道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宽容度增加,单亲母亲群体人数有所增多,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应受到更多关注。一方面,对于女性而言,需客观合理地评估双方经济能力、子女抚养、生活环境等现实状况,谨慎对待离婚协议中各项条款的拟定,避免陷入新的困境、纠纷。另一方面,如遇权益受损,可向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街道社区等单位反映、求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亦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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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撰稿 | 钱雯晴

主审法官 | 林颖

编辑 | 杨怡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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