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冯某与卫某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冯某与女儿各享有某房屋50%的份额,卫某则承担剩余房贷。然而,离婚后的平静被冯某发现的一笔巨额转账打破——前夫卫某在婚内出轨,并向第三者楚某赠与150万元。
2023年,冯某向法院起诉卫某和楚某,认为两人存在婚外情,且卫某赠与楚某巨额资金的行为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卫某辩称:自己与楚某确实是恋爱关系,但是给楚某的钱大部分是用来投资的,楚某也转回了部分资金,实际的转账只有30-40万元。自己婚内出轨是过错方,所以离婚时财产分割已经做了让步,房子给了前妻和女儿,房贷也由自己承担,该赔偿前妻的已经赔偿了。
楚某辩称:卫某一共给了100多万元,有的投资开店亏损了,有的是公司采购款,已经转给供应商,不同意冯某的主张。
法院裁判:审理中双方确认,扣除楚某转回款项后,卫某实际转账金额为98万元。本案中,卫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楚某发生婚外情关系,并向楚某转账98万元,存在明显过错,楚某应当返还所收款项。该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原告冯某作为无过错方已经受到明显照顾,因此本案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故楚某应当返还冯某、卫某各49万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虽然卫某、冯某已经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已经向无过错方倾斜,但并不影响卫某转给第三者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且婚内卫某赠与第三者财产仍然违反公序良俗。
实际上,正是由于卫某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钱款,导致这部分款项未能在离婚过程中予以处理。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原配仍然有权追回前夫在婚内转给第三者的款项。不过,虽然第三者有全额返还的义务,但此时原配却无权要求返还所有款项给自己,因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这部分款项中有属于前夫的部分。最终法院结合离婚时财产向无过错方倾斜的情况,判定楚某返还的财产由卫某、冯某二人均分。
律师建议
(一)离婚与否是否影响原配起诉第三者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原配起诉的权利,但返还金额可能有差别。
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原配主要以赠与无效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款项,其核心依据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其二,赠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而无效。离婚后才发现原配出轨,并不影响赠与行为仍然涉及违背公序良俗和对夫妻共财产的侵犯。
但是,只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才可以要求返还,离婚后的赠与行为不涉及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亦不违反公序良俗,无须返还,因此可能影响主张的金额。
(二)离婚后原配才起诉追偿,全额返还还是返还一半?
前文案例中,法院认为接受钱款的第三者有全额返还义务,但是结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比例,判令第三者向原配及其前夫各返还一半,实质上认为原配仅对部分钱款有权主张返还。实践中,案件具体情况会影响返还金额,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也存在一定差异:
1、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额返还
(2021)京0102民初33484号
根据查明的事实,闻某与康某于201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2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因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处理,故闻某与康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款项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对于许某所称即便存在返还义务,也应当返还闻某50%金额款项的意见,因上述财产为闻某与康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故应当一并予以返还。
2、离婚时未考虑对第三者的赠与,应全额返还,但双方之间的分割比例不作处理
(2023)沪0104民初30072号
朱某与刘某于2006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23年8月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审理中,本院曾向21145号案承办法官核实情况,承办法官表示,在双方基本达成和解协议时,朱某提出查看刘某的支出明细。刘某应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明细后,朱某当场提出刘某伪造证据,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明确将刘某的相关转账等支出纳入双方协议离婚所考虑的因素……刘某对涉案钱款的处分不仅侵犯了朱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亦有违公序良俗,当属无效,朱某主张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当然,朱某收到费某返还的财产后,是否应与刘某进行分割以及双方之间的分割比例应为几何,本案中不作处理,本院已就此向朱某进行了释明。
3、离婚后仅可主张一方名下的份额
(2021)粤1973民初16803号
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雷某向杨某转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故雷某的上述财产处分行为无效。由于原告与雷某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中没有处分案涉的财产权利,原告只享有其中一半的财产权利,故原告主张全额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丧失夫妻财产共有基础,原配亦按一半份额主张,故仅支持返还一半
(2021)京03民终6125号
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消灭。现杨某与杜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杨某仅可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且杨某一审亦是按照一半份额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由杜某、刘某向杨某返还350万元的一半份额即175万元正确,本院对杨某主张杜某、刘某应返还全部款项的主张不予采信。
婚姻存续期间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因涉及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然而,若在离婚后才主张返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可能对返还金额产生重要影响。对此,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部分法院认为第三者有义务全额返还,但返还的财产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离婚双方自行协商分配;部分法院则会结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直接酌定返还比例;另有法院认为,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已消失,故原配仅有权对其中的部分份额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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